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现就加强我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教育法》、《教师法》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教育和引导全院教职工,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承担教书育人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责任,不断加强自身的师德师风建设,成为人民满意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第二条 坚持以法治教、从严治教的原则,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依法依规治教的范畴,做到有规必依,违规必究。
第三条 对师德师风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者,及时惩处。
二、基本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六条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
第七条 爱学校、爱学生,加强工作责任心,乐于教书育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八条 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工作秩序,不擅自加课、减课、调课、缺课,不迟到、早退,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 注重教师形象。教师进入教室应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行文明;首次与学生见面的教师应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教师上课时要注意礼仪规范。
第十一条 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加强课堂管理,严肃课堂纪律,同时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教书育人。教师应尽量在课外多与学生接触,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并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引导工作。
第十二条 要主动热情帮助学生排忧解难。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学生素质的全面考察
三、奖励与惩处
第十四条 院每年度组织开展师德师风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对师德师风表现突出者,推荐到学校参评“师德标兵”,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师德师风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建议学校给予调离教师岗位、低聘、解聘处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议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盗用学校或院名义与外单位联合办学;以学校名义充当招生中介人,骗取考生及家长钱财;在办学中从事其它违规、违法操作。
(二)泄露试题,监考不严,评卷不公。
(三)在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向学生摊派资料,乱收费;索取学生及家长钱财,造成不良影响。
(五)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从事非法的营利活动。
(六)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七)穿拖鞋、背心、裤衩、超短裙进入教学和办公场所;上课时接、打手机等。
(八)见死不救,见危不扶,特别是当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时,无动于衷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因师德师风造成教学事故的,按《黄淮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