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规章制度汇编
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
前 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科学管理,使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我们在管理方面进行一些探索,在2018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汇编》的基础上对部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其汇编成册。其中收录了我校有关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选编了上级有关继续教育的重要法规,目的是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制度平台,使继续教育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规章制度建设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继续教育的不断发展以及我们经验不足、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继续教育专家、同行多提宝贵意见,以利于我们进一步修订、完善。
本《汇编》中的各项规定,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2021年继续教育学院修订规章制度目录
序号 | 原文件名 | 修改后文件名 |
1 | 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工作条例 |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
2 |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
3 |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
4 |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教学站设置和管理规定 |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设置和管理规定 |
5 |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及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及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
6 |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7 |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及经费分配使用规定 |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
8 | 关于成立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 关于成立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
目 录
第一编 岗位职责
继续教育学院岗位职责…………………………………………………(1)
继续教育学院书记岗位职责……………………………………………(2)
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岗位职责……………………………………………(3)
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岗位职责…………………………………………(4)
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工作岗位职责……………………………………(5)
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工作岗位职责………………………………………(6)
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工作岗位职责…………………………………(7)
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工作岗位职责………………………………………(8)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岗位职责…………………………………(9)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工作岗位职责………………………………………(10)
第二编 管理制度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11)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管理规定…………………………(17)
黄淮学院成人教育教学工作检查与评估办法………………………(21)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实施细则…………………………(23)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写作工作规程……………………(33)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33)
黄淮学院成人教育教师管理规定……………………………………(36)
黄淮学院成人教育教材管理暂行办法………………………………(39)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42)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办法…………………………(52)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号编制规定…………………………(55)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设置和管理规定…………(56)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规范管理实施细则………………(63)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习中心设置和管理规定………………(67)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平台学习管理暂行规定………………(74)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学辅导实施细则………………(77)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办法………………………………(80)
黄淮学院成教毕业生资格审查和证书办理与发放工作暂行规定(82)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及学历证明的出具办法…(85)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班主任工作条例……………………………(87)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员评优暂行办法…………………………(90)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及培训项目管理办法………………(92)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办法……………………(95)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办法………………………………(100)
关于成立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通知……………………(106)
继续教育学院会议制度……………………………………………(107)
继续教育学院考勤管理规定…………………………………………(109)
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管理及使用制度…………………………………(111)
继续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12)
继续教育学院办公用品管理制度……………………………………(113)
继续教育学院文档管理制度…………………………………………(114)
第三编 政策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117)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129)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135)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144)
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15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161)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165)
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171)
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成绩考核暂行办法……………………………(175)
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函授生考场规则………………………………(179)
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监考教师监考守则……………………………(181)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183)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191)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3)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196)
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黄淮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类各层次的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全面管理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
二、负责制定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研究和探索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三、负责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上报、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及新生的报到注册、入校复查和建档工作;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及时提出专业设置调整意见。
四、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办理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手续;负责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毕业证书办理与发放、毕业生档案整理与发放等工作;负责遗失毕业证书的补办工作。
五、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并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好授课、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负责对授课教师进行资格审定,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考评,对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审核;负责教材的征订和发放;定期对函授站进行教学检查与评估;受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
六、根据学校授权,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工作,签订继续教育方面的协议、合同等;承担与兄弟院校联合办班的招生、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七、制订和完善学校继续教育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八、合理安排使用继续教育经费,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九、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院长岗位职责
一、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的行政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成人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负责组织制订学院成人教育发展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完善继续教育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做好年度总结。
四、主持召开继续教育学院各种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工作。
五、积极督促检查学院成人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成人教育科研工作。
六、督促本院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
七、合理安排使用成人教育经费,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八、领导本院全体人员落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党总支书记岗位职责
一、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的党务工作。
二、根据上级布置,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和执行。
三、负责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制定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召开党员大会,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布置党总支的实施意见并督促落实,及时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发现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四、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按时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好班子的自身建设工作。
五、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党员发展工作。组织党员和党员培养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党员素质。
六、支持党总支副书记根据组织分工独立开展各项工作。
七、参与研究学院的重大决策,支持行政领导按照职权范围独立开展工作。
八、了解、关心继续教育学院职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副院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院长做好日常行政工作,负责处理自己所分管的工作。涉及到全面性工作时,要及时向院长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所分管工作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要求分管科室按上级部门、学校及继续教育学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所分管科室在日常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要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及时向院长汇报。
四、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分管科室的工作情况。
五、关心同志,做好分管科室的思想政治工作。
办公室工作岗位职责
一、文秘工作:完成计划、总结等公文的起草任务,做好大事记与工作日志。
二、文档管理:依据有关规程要求,及时做好来文的处理工作和各种材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的使用工作;做好文件的发送和保管工作。
三、固定资产管理:依据有关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账目,做到账物相符、手续完善。
四、办公用品的发放:及时购置和发放办公用品。
五、印章管理:按照《印章管理及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印章。
六、会务工作:按照院长指示做好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记录、会议服务、会议室管理、贯彻落实会议决议的有关事项。
七、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的考勤、来信来访等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八、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的安全、卫生工作。
九、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负责成人教育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二、根据专业设置,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
三、根据每学期教学计划,安排好授课、辅导、考试等教学环节;安排好教师、教材、教室。
四、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估,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考评,完善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体系。
五、负责对授课教师进行资格审定、聘任及教师工作量的审核。
六、负责所需教材、讲义及辅导材料的征订、管理、发放与教材费清算。
七、负责考务和考场纪律的管理工作,负责试卷的印制、保密及分发工作。
八、建立健全各类教学档案。
九、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籍管理工作岗位职责
一、负责编制新生学号、打印新生名单、新生报到注册、统计报到人数等工作。
二、负责落实、统计未报到考生的人数、名单,整理未报到考生的档案,做好退档的前期工作。
三、依据学生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学生档案。
四、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学员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管理工作。
五、负责办理学员毕业、结业、肄业的各项手续,做好毕业生毕业资格的审查报批和毕业生档案与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
六、做好学员的成绩登记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招生工作岗位职责
一、预测生源,编制招生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招生办公室。
二、负责起草、印制招生简章。
三、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积极开辟新的生源地,扩大我校的知名度。
四、负责招生报名的各项工作。
五、负责组织专业课加试工作。
六、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
七、及时做好录取新生的档案移交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
九、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生管理工作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与任课教师及班主任紧密配合,交流信息,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处理学生中发生的各类事件,并向院党总支汇报。
三、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交流学生情况,了解学生学习动态,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
四、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地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方法。
五、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院团总支和学生会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综合评测工作,与班主任一起做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
七、严格执行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和特困生补助规定,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学生早操和晚自习的检查评比,统计学生考勤,做好宿舍管理、卫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文体活动。
九、做好学期、学年工作总结和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培训工作岗位职责
一、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二、联络有关高校,积极开展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
三、负责我校及合作院校自考助学的招生及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非学历教育的联系网络,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工作。
五、组织制定和完善各类培训的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文件。
六、负责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招生及管理。
七、负责管理各种层次的课程学习和进修班。
八、负责各种非学历教育证书、社会证书考试的考前培训、日常管理和考务工作。
九、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规范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继续教育,并把继续教育的发展规模、机构编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 黄淮学院举办的继续教育是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各类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以成人教育方式施教的专业,开设专业的名称应以教育部发布的全日制普通教育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五条 黄淮学院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许可条件下,可以设立教学站。
第二章 教学
第六条 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普通教育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并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特点,制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教学大纲。
第七条 本、专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均实行学年制,条件成熟时可以实行学分制。
第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分函授和业余两种学习形式。
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采用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
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环节,包括线上线下学习、自学、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等。面授及教师指导的实验、实习应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第十一条 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线下学习期间,各教学单位应统筹安排教师、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宿舍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和教材应以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系统提高为主,注重能力培养和实用性,师范专业还要结合中小学教学实际。
第十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个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同时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实施教学,保证教学全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须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章 科研
第十六条 在抓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继续教育教学与管理的教师要积极做好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应着重对继续教育的特点与规律、教学管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进行研究;编写教材、实验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制作网络在线课程等。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纳入学校的科研规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组织交流推广,并给予鼓励。
第四章 教师
第十八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师应由热爱继续教育工作、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专、兼职教师组成。
第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钻研业务,精心撰写教案、实验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按时完成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组建试题库、批改试卷、提交考核成绩等工作。要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索继续教育教学规律,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课程思政,做到三全育人。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继续教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参照普通生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核定,可作为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从事继续教育工作,对热爱继续教育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完不成教学任务或贻误工作的教师,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罚。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黄淮学院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和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报考条件的考生,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被录取并通过资格审查合格者方能成为正式学生并取得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按要求参加在线学习、集中面授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按照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黄淮学院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分管副校长直接指导下,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学校根据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工作需要,确定管理人员编制。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统一协调、管理全校继续教育工作,学校成立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兼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组成。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制订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措施和发展规划。
(三)统一协调、管理学校继续教育工作。
(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继续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单位须成立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经黄淮学院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校外教学站。教学站必须符合《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教学站要建立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教学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所有收入由黄淮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单立账户,由财务处核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实行校院两级分配,学校每年将当年学费收入按比例拨付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所得的经费要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业务支出,并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发展基金。
第三十五条 教学站的学费实行校站两级分配。教学站的经费要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业务支出,并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发展基金。
第三十六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的费用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函授的教学管理,保证和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和《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组织
第二条 函授教学工作是全校总体教学工作的一部分,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各系(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在有条件的地、市建立函授站。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函授站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自学辅导、自学检查和日常生活管理,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组织函授自学互助学习小组,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还应及时反馈函授生对函授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条 教学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重要根据,各系制定实施教学计划时,应参照全日制同层次、同类专业教学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制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严格组织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根据教学计划制订当年各学期应学课程、面授时数、教学进度、实验、作业、考试、考查等教学环节。
第六条 面授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函授生平时自学,加深对所学课程的理解;面授应在学院自学教材的基础上,精选教学内容,精心组织教学。教师讲课要做到重点突出、难点突破,疑点解析,并指导学生自学方法,适当补充新知识和新成果。学员面授及实验、实习的时数要占高等学校同层次专业授课总学时的30%。
第七条 函授站要认真做好面授的组织工作提供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切实保证面授教学的正常进行。函授生积极参加面授,上课要认真听讲,记好笔记,遵守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八条 自学是函授教育的基础,每个学生要端正学习态度。自学应按照教学大纲(或指导书)的要求,深入地钻研教材,牢固的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应用能力。
第九条 函授生要制订自己的自学计划,每周自学时数不得少于20小时,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并要按时参加成立的自学小组活动。
第十条 为了解决函授生在自学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各专业的课程要安排辅导的问题,函授生在自己刻苦钻研的基础上可随时提出要求辅导问题;所提问题要具体,简单明了,书面问题要写清楚,可直接寄给成人教育处函授站或授课教师本人。姓名、学号、通讯地址要写清楚,以便答复问题。
第十一条 函授教学要注意逐步采用现代化的教学、辅导手段,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 对函授生提出的疑难问题,视不同情况,采取集体、口头或书面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导,凡带有共同性质的问题,安排时间由教师统一解答。
第十三条 为了加深函授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巩固所学内容,各门功课都要安排课后作业,函授生要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凡教师要求必做的作业,函授生要按期送交,由函授站统一收齐转交认可教师批阅 。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及时将批改后的作业返回函授生本人。因故不能完成作业者,需经本人出示申请、单位证明,函授站批准后方可缓交,但必须限期补交,过期不交者,按缺作业处理。
第十四条 函授生要按时完成布置的全部作业,作业成绩合格者,方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五条 教师是完成函授教学的关键,要充分发挥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各个教学环节在教师指导下正常进行。
第四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生的教学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函授教育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定期召开系(室)、函授站负责人座谈会,沟通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努力提高函授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函授站要密切配合学院,按照函授教学组织和教育环节的要求,认真检查教学任务和执行情况,随时总结和推广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和优秀学员的学习经验。
第十八条 函授站要认证填写教师上课、学员到课学习情况的日志,随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地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黄淮学院成人教育教学工作检查与评估办法
为保证我校成人教育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人员要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一、教学检查与评估内容
依据成人教育教学职责和课堂教学行为规范的有关要求,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案是否结合成人教育特点、理论联系实际、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二)是否按时上课、下课、无故缺课;
(三)是否未经审批随意调课;
(四)教态、板书、普通话是否规范;
(五)教学内容是否重点、难点突出,处理得当;
(六)教学方法是否灵活,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七)作业是否适当,批改是否认真。
二、教学检查与评估方法
(一)由教务科和教学单位组织专家不定期听课,检查学生教学日志及考勤记录;
(二)班主任每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对所在班级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记录;
(三)班主任要协助教学科在每学期末或面授结束后组织学生填写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由学员根据教学效能评估表的内容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估。
三、对检查与评估结果的处理
(一)对教师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结果,继续教育学院将反馈给有关教学单位和人事部门,并记录存档;
(二)对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或评估结果差的教师,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解除教师聘约。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根据《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命题要求
第二条 命题具体要求
(一)命题应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一)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考核学生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运用为目的,注重检验学生综合、灵活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试题的难度要适中,使考试结果有较高的区分度,以利于鉴别学生的真实水平和水平差距。试题的难易度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较易占30%,中等难度占40%,难度较大占30%。
(三)试题的份量要适中,应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为宜。试题分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在一份试卷中,主客观性试题所占比例应各占50%左右,活动幅度不得超出10%。
(四)试题的编制要科学合理,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严密,文字通顺,语义清楚,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标准,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能互相包容,相互牵连。
(五)每门试卷必须按照教务科统一规定的格式命卷,并用计算机打印出来。打印时每道题的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字,内容用小四号宋体字。为保证胶印或复印时试卷的清晰度,试卷打印字迹一定要清晰。校对准确无误后交教研室主任和本系(室)主考审查。命题教师只能使用自己家里或本系(室)办公室配备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命题,严禁使用营业部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六)每门课程考试均应按要求编制答案和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等试题要编写答案要点,每个要点和计算、证明等题的每个步骤都要标明得分。
第三条 命题方式
一般由教学系组织有关教师命题。命题方式的选择依次为:首先是试题库和试卷库,没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应编制基本试卷(A、B两套)。试卷库或基本试卷中所有试卷上要标明各题的满分分数,总分为100分。
第四条 试卷的审核
所有试卷(含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应交命题教师所在系主任和主考审核。审核时应按照命题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让命题教师修改或重新命题,对符合要求的试卷,审核人应在“试卷审核表”上签字,并将试卷、评分标准分别加盖系公章封存起来。如因试卷本身存在的问题影响到试卷的印制或考试的正常进行,出卷人和试卷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 保密工作
教师在考前复习时应指导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全面复习,认真做好辅导答疑,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试卷的命题、审核、打印、分封及考卷保管等各个环节,均要加强保密工作。否则试卷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试卷管理
第六条 印制试卷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试卷印刷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印刷质量,规范试卷印刷操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试卷印制前,要组织试卷印制人员进行培训,牢固树立安全保密意识,增强责任感。
(二)试卷印制人员在接收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每套试卷的张数和印刷数量,并在《试卷印制登记表》上签名。
(三)在印制试卷时格式要正确、字迹要清晰、卷面要整洁。
(四)在装订试卷时,要核对每种试卷的张数,不能有重页和缺页现象。
(五)试卷印制装订完毕后,应立即密封,并由有关的教学系(所、部)妥善保存。
(六)试卷分封完毕后,要将剩余纸张清理干净。
(七)承担试卷印刷的房间应有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
(八)从试卷开始印刷到全部考试结束,均要加强安全保密措施,在此期间无关人员严禁出入文印室和试卷分封室。除运、送试卷外,任何有关试卷内容的纸张不能带出文印室。在此期间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试卷格式
(一)试卷打印纸张一律用B4纸。
(二)试卷格式按教务科下发的式样(包括第一张和续页)设计,为便于试卷密封装订,密封线距试卷纸上边界一律为4.5厘米。在试卷第一张试卷头用二号黑体字,以下用小四号宋体字。每道大题左边要有“得分”及“评卷人”表格,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字,试题内容用小四号宋体字。
(三)试卷打印的文字、语言、图表、格式、分数等要准确无误,为便于复印或胶印,试卷打印字迹一定要清晰。
(四)各系(所、部)必须按规定时间将所有试卷收齐。教研室和系(所、部)主任要填写“试卷审核表”,系教学秘书要填写“试卷登记表”。
第四章 考场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考场管理
(一)教学单位要设立主考和副主考,对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设立2-3人的考场巡视组,负责巡视本系各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二)考场由各系安排,涉及到公修教室时应提前做好协调工作。
(三)各考场监考人员配备,60人以内2人,60人以上不得少于3人。每考场设主监考老师一名、监考教师若干名。
(四)考试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每场考试前各系应将学生按《准考证》的单双号把考场分开,随机编排学生座次。考场座位以单人、单桌、隔位排座的方式排列。考场地面、桌面及黑板等要干净卫生,桌内不许存放任何书籍和杂物。
第九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于开考前10分钟入场,按事先随机编排好的位置入座,迟到30分钟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二)进入考场后,考生应主动把《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并将所带书包和有关复习资料存放在讲台上。
(三)学生要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卷,除作图、制表或外语等课程考试的特殊要求外,答卷一律不得使用铅笔。
(四)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时,在座位上举手,请监考教师处理;不得有传递答案、抄袭、夹带小抄、代写代答、交换试卷、交头接耳、核对答案等行为,否则按作弊论处。
(五)考生应尊重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人员争吵,如对监考人员的言行有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向教务科反映予以解决。
(六)考生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届时不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宣布其考试作废。提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试卷翻扣在桌面上并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第十条 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由各系(所、部)统一安排。监考人员一般由教师组成,应熟悉考试的各项规定。
(二)监考人员应佩戴“监考证”标志进入考场,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者,应提前向所在系(所、部)请假,系(所、部)主任批准后,应安排好替补人员。
(三)主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教学系领取试卷和监考证,主监考和副监考教师应于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等待学生进入考场,并做好考场的清查工作(清理考场滞留人员、检查桌面是否有事先写好的答案、看桌斗里是否有书籍及其他物品、课桌是否拉开等)。如果考场不符合要求,请立即通知考生所在系,要求重新整理考场,由此影响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出。
(四)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清点考试人数,并提醒考生遵守考试纪律。
(五)监考人员应提前5分钟当面拆封并分发试卷。所有考生拿到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是否完整,并要求考生先在试卷密封线内写上系别、班级、姓名等。考试铃响后才允许考生答题。
(六)监考人员不许对试题的内容做任何解释,只能对试卷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当众说明,不允许提示或暗示做题要求。
(七)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监考人员应对所有考生进行核查,如发现未带《准考证》参加考试或替考现象,应令其出场并登记到“监考记录”上。
(八)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交谈、阅读书报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能长时间落座,不能擅自离开考场。
(九)监考人员应关心爱护考生,对考生提出的正当要求应尽量帮助解决,不能大声训斥考生而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十)监考教师应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5五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剩余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如发现继续答题者,监考人员可宣布其考试作废,并将情况记录在“监考记录”上。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压缩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份数是否有误并认真填写“监考记录”。监考记录应由每个监考人员亲自签名,并对监考记录中填写的内容负责。
(十三)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把整理好的学生答题试卷和剩余试卷连同一份“监考记录”、“监考证”送交教学系,并负责密封考试卷。监考教师离开考场后,不得再接收试卷。
(十四)如有作弊情况,考试结束后,该生的试卷不予装订,由监考教师将作弊试卷、作弊证据和监考记录一并送交教学系。不允许有任何包庇作弊及其他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章 评卷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每门科目考试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间将密封好的试卷送至系(所、部)评卷地点。并由各系(所、部)立即通知评卷教师评阅,同时将该科试卷的答案和评分标准送给评卷人员。
第十二条 各系(所、部)应派专人负责评卷地点的管理工作(负责开、锁门,接收试卷,分发试卷,保密等)。除系(所、部)领导外,其他非评卷教师和学生不得进入。
第十三条 评卷工作在系(所、部)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教研室主任主持负责。评卷人员不许将试卷带离评卷地点,不允许拆封。
第十四条 评卷人员领取试卷时应核对试卷份数与试卷封面填写的份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在当时提出,过后如发现试卷遗失,由评卷人负责。
第十五条 各科试卷要组织二人以上集体评卷,按考前确定的评分标准,采用分题流水作业的办法进行。卷面成绩要求公正、准确,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
第十六条 评卷人员只能对自己负责的试题部分进行评判。每道试题评判后应在得分栏中填写该题的得分,并签上评判人员的姓名。评卷中如发现误评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原来的得分时,应在更改处签名。
第十七条 所有试题评判完毕后,应进行复查,无误后方可累计总分,并签署合分人姓名。卷面成绩复核确定后,任何人无权私自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由二人以上(其中必须有原填写总分人)共同更改,并在更改处签名。
第十八条 试卷评审完毕后,评卷人员应集体进行试卷分析,分析试卷命题和答题情况,从中总结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今后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所有考试结束后,各系(所、部)要将本系(所、部)的试卷分析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考试的评卷工作必须在该门课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完,并立即通知教学秘书拆封试卷,登记成绩。按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印发的学生名单及学号顺序将成绩分别以书面和软盘形式一并报教务科,试卷随交。
第二十条 所有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销毁。
第六章 考试违纪
第二十一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纪行为: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二)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
(三)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考试卡而拒绝出示;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五)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
(六)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一)抄袭或偷看其他考生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其他考生偷看或抄袭);
(二)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三)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等物品。
(四)参与团伙作弊;
(五)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三)组织团伙作弊。
第七章 考试违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学籍档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报告教务科,教务科通报考生所在班级,由班主任责成考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教务科审核有关材料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科负责定性),通报学生科,由学生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师爱校,品行端正。
2、修业期满且修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基础课、专业课、毕业设计(论文)、教育实习成绩优良,且所有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3、所有学士学位论文须经论文查重系统检测合格者,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4、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学习期间受到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学习期间考试有违纪行为者。
4、学习期间专业必修课补考达3门及以上者。
5、学士学位论文经查重系统检测不符合要求者。
三、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申报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申报材料包括: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单、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学位论文查重系统检测报告、《黄淮学院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黄淮学院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本科毕业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照片2张。
3、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教学指导专门分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然后将审核合格者提交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审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请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主任批准。
4、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批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造册,上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并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
5、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
四、其它
1、学士学位证书每年办理一次。
2、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3、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学位论文抽检为“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已授予学位;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配合整改直到合格为止,拒不配合者,按程序撤销已授予学位。
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黄淮学院成人教育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函授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优良的教风,加强成人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二条 成人教育教师要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稳定,能为人师表,既教书又育人。
第三条 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熟悉成人教育的特点,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思想端正,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从事专业课的教学实践在两年以上,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能胜任成人教育工作。
第五条 黄淮学院成人教育教师必须取得《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教师聘任证书》。
第三章 聘任办法
第六条 成人教育专、兼职教师原则上从各教学系(室)现有的教师队伍中选聘。特殊情况,本市教育、科研、设计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作为兼职教师。聘期至少半年,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凡符合成人教育任教资格基本要求的教师,由教学系(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各系(室)领导研究,提出拟聘名单,填写教师聘任登记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发放聘书。
第八条 成人教育教师聘任期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如不续聘,自动解聘。
第九条 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教师,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提前解聘。
第四章 教师职责
第十条 在学院成人教育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安排下,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学员热情指导又严格要求,既教书又育人。
第十一条 积极钻研业务,编写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不断总结函授教学的规律,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学科及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精心组织教学,结合成人教育学员的特点,指导学员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数,保证良好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参与学生的考勤管理,保证面授出勤率,按继续教育学院考勤管理的规定,将学员的出勤情况与考试成绩、作业成绩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负责指导本课程的实验、实习和课程设计工作,以及学员作业与习题的批改和书面答疑,并做好相应的评分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安排和要求,出好试题。试卷样稿要书写端正、字迹清楚、附图清晰、文字规范。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十六条 成人教育教师原则上受继续教育学院领导,主要由所在教学系(室)管理。
第十七条 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停课,须提前三天报所在系(室)函授教研室主任同意,并作适当安排后,报系(室)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备案。
第十八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院、系、处、室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工作考核,并作为教师奖惩和评定职称的重要根据。
第六章 教师待遇
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教师除了享受学院规定的教师正常的福利和待遇外,同时享有与本单位同课时量专职教师相对较高的课时酬金。
第二十条 按国家规定考核教师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时,着重从成人教育教师的教学成绩、编写教材、教学资料的质量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考核,并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与其他教师一样,享有评优评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仅适用于我院成人教育教师管理,执行时间酌情参阅学院有关教师管理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黄淮学院成人教育教材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成人教育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材的选择与确定
各门课程教材的选择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经教研室和系主任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所选教材,应适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并且具有较高的水平。
二、教材的预订与采购
(一)为了确保课前到书,成人教育教材一般采用预订的办法。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各教学单位分春秋两季,按照新华书店发行的《征订目录》认真选订教材,仔细填写《教材预订计划表》不得漏订或重订。
(二)一门课程只能选订一种教材。
(三)征订教材实行责任制。《教材预订计划表》必须有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期限内,送继续教育学院汇总上报,逾期不予办理。
(四)因特殊原因必须在《预订目录》之外选订教材的应在限定时期内,由教学单位提供准确版本、编著者和数额,继续教育学院积极帮助联系外订或采购。
(五)因招生计划、课程、专业变动造成教材漏订、缺订,要及时采取措施,办理追订手续,以保证教学需要。因人为原因造成教材漏订、错订、缺订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材的保管与发放
(一)凡属统一征订的教材,都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发票经核对与到书实际相符,经保管员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教材书库要干燥防潮,坚固安全,努力减少以至杜绝潮湿霉烂虫蚀鼠咬、丢失损坏等现象,教材存放要定点定位分类放置,以利清点和发放。
(三)严格教材出库手续,做到凭单出库。“教材出库单”是领取教本、教材的唯一凭证,无“教材出库单”,任何人不得将教材拿出书库。
(四)健全教材账目。教材经费账目和实物账要分别确定专人记载,定期核对,账账相符。
(五)统一订购的教材,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放到各教学承办单位,教学承办单位根据实有人数发放给学员;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不得向学员发售教材;所发教材,当面点清,过后不予补发或调换。
(六)任课教师的教本,本着教什么课发什么教本的原则,按学期课程开设计划规定的课程门类及任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发放。教本的使用期限为三年,三年内教材版本未有变动的,不得重领。领取教本时必须认真填写“教本登记卡”,费用由教学承办单位解决。
(七)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和开学后两周,书库保管员要及准确的提供各门类教材的库存数量和出人库情况,以便采取措施补充或调整,防止积压和影响教学。
四、教材经费的收缴与结算
(一)学生书费全部自理,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各年级教材数量和定价,核定书费金额,在新学年学生报到时一次交清,不交书费者,不予报到注册。
(二)征订教材一般按照实际定价收费。
(三)教材经费要专款专用,及时核算,确保准确无误。
五、其它
(一)继续教育学院不负责零售教材和办理零售手续。学生确因教材丢失,在许可的情况下,由教学承办单位负责办理补售。教材本身残次,需要退换的,亦由教学单位办理。
(二)学生中途休学、退学,须结清书费后,方可离校。
(三)继续教育学院一般不办理教学参考书的征订工作。
(四)严格履行教材出入库管理手续,要做到账书相附。
(五)教材的库存与发放实行微机管理,微机中记载与书库实存的教材种类、数量必须相符;微机中记载的发放记录与教学承办单位领书情况相符。
(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进行改革探索,不断改进教材管理工作。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报请学校批准。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籍。凡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随时处理,不受时间限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按入学年份定称年级,如2020年入学的新生简称为2020级。毕业生按毕业年份定称届,如2020年毕业的学生简称为2020届。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均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均需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计分册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十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总结、班组评议、所在教学单位综合评定、学校签署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相结合;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平时成绩、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试等几部分,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学生有2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学生无论什么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1次考核机会,只能参加下次考核。
第十四条 每学期对每门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面授学时1/3者。
(二)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3者。
(三)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1/3者。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属非正常补考。
第十七条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有关课程:
1、第二学历学生。
2、 已经取得了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
3、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4、在我校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成绩合格者。
5、留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者。
(二)免修免考课程的相关条件:
1、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与我校所开设课程内容相近、教学时数相当。
2、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时间距我校本课程开课时间不超过3年。
3、第二学历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原则上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修不免考。
4、进修生或取得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明的成绩不超过3年的,均可免修免考。
5、留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均可免修免考。
(三)免修免考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本人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各1张。获准者,原始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作:分数/免。
(四)免修免考不免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的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人管理。在校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学生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而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应予留级。
(一)学校若无后续班,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作如下处理:
1、留至相近专业。
2、随原班试读。
(二)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1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课程分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者,每学期按1门课计算。
(二)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等,均按1门课计算。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各按1门课计算。
第二十三条 高起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2次,累计不得超过2次;高起专和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1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因工作变动,学非所用者。
(二)因患有某种生理或身体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复诊,确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学科差别等原因,确实无法坚持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原报考专业无法开班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距完成学业只差1学年者。
(三)专科转本科、业余转脱产、文理跨类、专起本与高起本之间、学制不一致者、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等)转其他专业。
(四)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一般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通过在我校转专业可以解决的,一般不准转学。
第二十六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校内转专业申请表,并报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转学手续,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1/3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报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2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如没有后续班,可作如下处理:
(一)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学习费用按新班规定办理。
(二)复学时无相近专业或不愿编入相近专业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责令其退学:
(一)经补考各学期累计有4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高起本连续留级及第三次留级者;高起专、专升本第二次留级者。
(三)不按规定进行学期注册者。
(四)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具有我校学籍又报考其他院校并被录取者。
(七)本人要求退学者。
(八)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九)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于自动退学或准予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含1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因退学发生的退费问题遵照《黄淮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思想品德表现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的事迹材料归入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须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须经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研究审批。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处分。处理时要严肃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与学历证明。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间,有4门及以上成绩不合格的,须重修。
第四十条 重修年限为1年。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己不合格课程的情况,随本专业同层次(或高层次)低年级听课、考核,1年内修完不合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若没有后续班,基础课可随其他专业重修,专业课自修,随下一年级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重修学生须缴纳等同下一年级全年学费标准的重修费(教材费可以免交)。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一学期的期末填写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经重修,成绩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生资格审查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一)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整理、分类、统计与保管。
(三)教学系(站)负责本系(站)学生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毕业生档案材料的装档工作。
二、归档范围
(一)学生档案分为个人档案和学校存档。个人档案是指新生进校时由招办提供的以及学生毕业时随本人带走到工作单位的、对学生终身有效的档案。学校存档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临时建立的档案,包括学生各种表现情况的记载。
(二)学校存档应包括每届毕业生花名册和学生学籍表。
(三)学生个人档案中应装入以下内容:(1)招生录取材料;(2)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表;(3)学籍异动材料;(4)党、团组织材料;(5)校级以上奖励与处分材料;(6)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7)实习鉴定表;(8)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9)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体检表;(10)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三、归档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要求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需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
(三)归档材料文字必须打印或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四)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五)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有权拒收或退还归档教学系(站),并限期改正后归档。
(六)各教学系(站)在毕业生档案材料装档工作中,应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确保学生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
四、档案查阅
(一)查阅学生档案必须持介绍信,证明其身份和查阅目的,并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学生档案。
(二)查阅学生档案,应在阅档室进行,严禁涂改、圈划、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五、档案转递
(一)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负责毕业生档案的转递,转递毕业生档案前应仔细审核档案材料并密封。
(二)毕业生档案转递由学生科以机要方式转递到学生的工作单位。
(三)自动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档案,学生本人可将档案自行带走;死亡学生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销毁。
六、其他
(一)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秘密。
(二)管理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号编制规定
为规范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号实行统一编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06年春季开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采用统一的学号编排方式。
二、学号编制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负责,在新生录取结束后即行编定。
三、学号编制包含5项内容,共计9位数字。
第1~2位代表年级,如01-2001级、02-2002级、03-2003级……
第3位代表学习层次,1-专升本、2-高起本、3-专科。
第4位代表学习形式,1-脱产、2-业余、3-函授。
第5~6位代表专业,专业代码以当年招生专业代码为准。
第7~9位一般为录取序号,相同年级、层次、学习形式、专业,且录取序号相同,录取批次在前者先排。
四、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号一经编定,便不再更改。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设置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以下简称教学站) 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站的管理水平,确保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质量,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和《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站的审批与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教学站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辅导、服务、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教学站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指导。教学站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生源,提高教学质量,原则上在一个市(县)只设一个教学站。如果需要设置一个以上的教学站,须慎重研究,且同一市(县)的教学站专业不得重复。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站单位能够提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必需的教学条件,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聘请符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求的兼职辅导教师。
(二)设站单位确保开设专业招生人数至少达到开班要求。
(三)设站单位具备解决继续教育学院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及学员集中面授期间食宿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考察合格,审核批准,方能成为设站单位。
第七条 设站单位应与继续教育学院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协议书签订之后,按要求提供设站单位申请报告、主办学校关于设置教学站的函、可行性论证报告、办学协议、设站单位相关证明材料、考察报告、备案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备案。设站单位是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主管的教育培训机构,由我校直接向省教育厅备案;设站单位是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由省、市相关部门主管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向设站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设站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真实性、完备性初审备案后,由我校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人数、发展规模。
(三)教学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教学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教学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教学站的内容。
第九条 协议签订后,设站单位应推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并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教学站站长人选,同时组建由站长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的教学站工作机构。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填写《河南省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审批)登记表》交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审批情况向受聘的教学站站长颁发聘书予以确认和聘任,同时正式备文给设站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教学站的职责:
(一)做好本站招生工作。
(二)做好本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及时组织学生线上线下学习。
(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五)向学院推荐辅导教师,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六)及时向学院反映学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八)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院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九)每学年向学院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的职责:
(一)主动配合继续教育学院落实教学站的建置,为教学站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教学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教学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教学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教学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教学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教学站站长同时对学院和设站单位负责,并领导和主持本站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设站单位聘请教学站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院要求和当地实际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站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教学环节落实情况,确保教学质量。
(三)做好本站的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学员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四)协调本站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完成本站的各项教学任务及其他任务提供保障。
(五)加强教学站与继续教育学院的联系,及时总结本站工作,定期向继续教育学院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教学站所需兼职辅导教师由教学站推荐,同时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聘任兼职教师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颁发聘书。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辅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确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依据,讲授或辅导指定课程。
(二)及时批阅学生作业,进行线上线下辅导答疑,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协助学院派出的监考人员作好考试工作。
(三)辅导教师协助主讲教师指导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并认真记录考勤情况,同时负责对学生的辅导、答疑。
(四)积极参加学院召开的教学研讨会和业务培训活动,认真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辅导质量。
(五)结合教学实际,教育学生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做到立德树人。
第十七条 教学站站长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辅导教师聘期一般为半年。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则自然解聘,在聘任期内因故拒聘、解聘或聘任期满聘等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教学站站长及兼职辅导教师未能履行职责,学院有权予以解聘。设站单位和教学站亦可根据情况提出解聘、续聘建议并报学院审批。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教学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按建站协议中的规定从本站学生所交学费中拨给。教学站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亦不得将教学站经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教学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站经费的预算、筹集、收缴使用、结算等工作,并负责定期向站长汇报经费管理情况,接受设站单位检查,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站应自觉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对教学站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教学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教学站进行整顿;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召开教学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组织教学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方针、政策,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在对教学站的定期检查、评估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要求教学站限期整顿或撤消该教学站。
(一)违规设置教学站的。
(二)不履行教学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学院名义或其他名义乱收费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挪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的。
(六)违法或违反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设置和管理规定》、《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院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良好的办学形象,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管理
1、教学计划。各教学站(点)的教学都应严格执行《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更改。
2、教学安排。各教学站(点)应根据各专业计划提前与继续教育学院协商,确定每学期的教学事宜。教学站(点)应将面授时间、课程、课时、考试地点与时间,以及面授时要注意的有关事项提前半个月通知学生,以便学生提前准备,作好安排。
3、面授管理。面授要根据成人学员的特点,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突出成人教育“实际、实用、实践”的特色,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同时任课老师要给学生布置适量作业,以巩固课堂教学效果。面授期间上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压缩面授学时。
4、主讲教师。由我院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一般由所属院(系)派出。由教学站(点)承担教学任务的,各站(点)应提前把上课教师的简历情况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备案,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才能上课。
5、考勤制度。函授生的考勤是面授期间的重要管理工作。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考试、实验均应进行严格考勤,并及时将考勤结果与上课老师、学生沟通,保证面授教学的正常进行。
6、作业。作业是督促学生自学、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教学站(点)应根据主讲老师的要求,按时向学生收取作业,并在认真登记后及时交(寄)任课教师批改。对未交作业的学生应查明原因并要求补交。
7、试题。各教学站(点)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面授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考试试卷。
试题要求:
(1)每份试题考试时间100分钟,分值100分。
(2)A、B两份试卷。
(3)电脑打印,留足答题空间。
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后选用A、B试卷中的一份。
二、学籍管理
1、生源组织。各教学站(点)要积极组织生源并在录取前将所组织的考生名单及成绩报继续教育学院。
2、录取通知书寄发。继续教育学院要及时将考生录取情况反馈给各教学站(点)。各教学站(点)要在指定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录取通知书,并负责将录取通知书按时准确地寄到考生手中。
3、报到注册。教学站(点)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组织新生在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参加新生资格复查,协助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4、学籍变动。学员一旦取得正式学籍,一般不得调换专业,若确需调换专业(符合《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调换专业条件),应在第一次面授前写出书面申请,由教学站(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批。
5、注册制度。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年注册制,对于不按时注册又未办理缓期注册手续者,以自动退学论处,教学站(点)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当年学生注册情况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备案。
6、毕业资格审查。学员毕业资格审查工作每年9一11月进行,各教学站(点)在9月初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领取《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毕业生登记表》,组织拟毕业学生认真填写,并做出全面鉴定,10月中旬交回教务科。
7、毕业证办理发放。教学站(点)统一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毕业手续,并由教学站(点)负责发放该站(点)学生的毕业证书。
三、考务管理
1、考试安排。每期考试前一个月,各教学站(点)要将考试安排表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考试安排表内容包括考试班级、科目、时间、考场地点、监考人员等。
2、考场管理。教学站(点)负责对考场的管理。考场应安排单人单桌单行,由两名老师监考,学员凭学生证进入考场考试。继续教育学院将对考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3、试卷移交。考试结束一个月内,各教学站(点)要将考试试卷、考场记录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由教学站(点)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考试结束后还应送交成绩单。
4、补考工作。补考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与各教学站(点)共同组织。
四、学生管理
1、学生日常管理。教学站(点)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教学站(点)若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写清学生违纪情节,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2、优秀函授学员评选。“优秀函授学员”的评选由各教学站(点)具体负责组织,并提供推荐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评选条件及办法依据《黄淮学院评选优秀函授学员暂行办法》执行。
五、经费管理
1、经费收缴。各教学站(点)应按我院报批立项的收费标准,按时收取有关经费。新生在报到注册时缴费,每学年第一次面授时为收费时间。不得违规收费。
2、经费结算。各教学站(点)应按照《联合办学协议》规定的经费分成比例于每年学生注册后及时结算当年的全部经费。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习中心设置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校内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 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学习中心的管理水平,保证成人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继续教育教学深化改革和稳步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教高三字[1987]002号)、《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工作条例》(院字[2005]66号)、《黄淮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院字[2008]86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习中心的设置、审批与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学习中心担负对成教学员进行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辅导、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思想教育等重要任务。
第三条 学习中心设置在校内各教学学院,业务上接受继续教育学院指导,行政上接受所在学院管理。学习中心不设独立印章,若因工作需要,可用所在学院公章或到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盖章。
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生源,提高教学质量,一个学院只设一个学习中心。学习中心应具有相关基本专业和资源优势,各专业学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方可独开开班。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成人教育招生专业在相关学院设立学习中心。学习中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够提供成人教育必需的教学条件,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就地聘请符合成人教育要求的兼职辅导教师,并能组织招生生源。
(二)能够协调并妥善解决学员集中面授期间食宿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备学习中心各项条件的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考察审核,由学校下文成为学习中心。
第七条 学习中心设立后,学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兼任学习中心主任,学院应推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成人教育工作并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且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学习中心工作人员,同时组建由主任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的学习中心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习中心应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习中心组织登记表》交继续学院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习中心的职责:
(一)在继续教育学院指导下,负责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学期教学实施计划。
(二)负责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招生专业和计划,做好在本中心开设专业的招生宣传工作。
(三)推荐教材版本,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和教学进度表,及时、准确地向成教学员分发教材和辅导教材。
(四)组织安排教师授课、辅导答疑、实验实习、拟定试题、试卷,以及成绩的考核、试卷批阅。
(五)负责监督、检查教师的教学质量,建立健全相关教育教学档案。
(六)做好成人教育教学环节过程中的成教学员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规范学生学习档案,做好本中心成教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八)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成教学员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九)做好辅导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向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聘任教师。并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辅导教师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十)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成教学员、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一)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二)定期对本中心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对本中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三)每学期或每学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四)积极做好成人教育相关的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学习交流和各项评估工作。
(十五)负责本中心相关专业校外招生宣传点的管理工作。
(十六)中心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 学习中心学院的职责:
(一)主动配合继续教育学院落实学习中心的建制,为学习中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负责学习中心正副主任、专职管理人员的职务聘任。
(三)做好学习中心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学习中心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学习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二条 学习中心主任同时对继续教育学院和所在学习中心学院负责,并领导和主持本中心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学院聘请学习中心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要求和当地实际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教学环节落实情况,确保教学质量。
(三)做好本中心的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学员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
(四)协调本中心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完成本中心的各项教学任务及其他任务提供保障。
(五)加强学习中心与继续教育学院的联系,及时总结本中心工作,并定期向继续教育学院和学习中心学院汇报。
第十三条 学习中心所需兼职辅导教师由学习中心推荐,同时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聘任兼职教师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颁发聘书。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辅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确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依据,讲授或辅导指定课程。
(二)及时批阅学员作业,进行书面、网上或当面答疑,检查学员自学情况,做好考试工作,配合学习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的检查工作。
(三)辅导教师协助主讲教师指导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并认真记录考勤情况,同时负责对学员的辅导、答疑。
(四)积极参加学习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召开的教学研讨会和业务培训活动,认真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辅导质量。
(五)结合教学实际,教育学员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学习中心所需经费属于校、院两级分配,从本中心学员向学校所交学费中拨付,开设单独成人教育账户。划拨比例为本中心组织的学员实交学费总额的60%作为成本费。学习中心不得擅自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亦不得将学习中心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按照“成本核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的原则,学习中心经费用途主要包括业务管理费(必须的日常办公用品、印制材料等方面)、招生宣传费、教育教学运行费和管理费(包括教学计划、大纲、试卷、辅导课时、学生管理等方面)。中心经费由中心所在教学院按财务相关规定支取。
学校划拨给中心的经费为学费总额60%,其中20%作为招生宣传费,5%作为中心业务管理费,其余35%作为成人教育教学运行和管理费等方面。
校外招生宣传点宣传费用不超过其组织生源实交学费的20%,其余80%由学校留取40%,另外40%划拨中心作为中心业务管理费、教育教学运行和管理费等方面。
第十七条 学习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中心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中心经费的使用、结算等工作,并负责定期向主任汇报经费管理情况,接受所在学院和学校检查,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习中心应自觉接受所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及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对学习中心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员学籍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学习中心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学习中心进行整顿或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召开学习中心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组织学习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成人教育方针、政策和成人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习中心的定期检查、评估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要求学习中心限期整顿或撤消该学习中心。
(一)未按本规定设置学习中心的。
(二)不履行学习中心职责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学习中心或其他名义乱收费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挪用成人教育经费的。
(六)违法或违反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一条 如有未能考虑的特殊情况,由相关教学院与继续教育学院协商,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平台学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网络学习,制定本管理规定。
按照网络课程建设与引入相结合的原则,我校引入优质的第三方网络学习平台为成教学员提供网上学习服务,成教学员需完成网络平台注册并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方可毕业。
第二章 平台注册及管理
当年录取的学生学籍注册后,每个学员通过网络学习平台注册,获取账号和密码并修改密码后,即可在计算机终端或在手机下载APP学习。
在网络平台上注册学习学员原则上应按时上交电子教材费用或平台资源使用费,缴费学员享用平台提供的电子教材使用权。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习平台管理权归继续教育学院,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学习微信群对学习和技术问题进行答疑咨询。
教务科负责各管理端口设置和授权,并负责学员的平台信息对接,平台技术问题协调解决、费用清缴、负责教学课程设置、辅导教师安排、教学进度督导以及教学中心管理等。
学生科负责学籍管理。
平台下设学习中心,每个学习中心根据需要设置1--3个管理员,各学习中心负责本中心学员费用清缴、学习督导、学籍管理等。
第三章 网络教育课程管理
成人教育学员学习方式与学业成绩,采用网络学习、集中辅导、技能课回校授课,线上与线下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学习课程有我校制作及合作机构提供的网络课程。学员利用网络学习平台,自主学习网络课程,并按要求完成随堂作业,参与学习讨论并接受辅导老师的辅导答疑。绝大部分课程需学员网络学习。
实践类学习课程即要求现场实操性的课程。需要学员按计划到校本部接受面授学习和课程考核。面授计划另行通知。
线下学习课程:个别专业课程及我校特色课程仍需按课程计划的时间,自主安排学员到校面授学习和考核。
课程设置依据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养计划设置,分学期安排学员学习。
每个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春季学期一般为每年的3月至9月,秋季学期一般为每年的10月至次年的3月。开课为每学期开始的标志,课程考试为每学期结束的标志。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应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习成绩。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延期毕业。
第四章 网络教育学生学习过程考核办法
1.网络学习课程
课程考核采用“两结合”的综合考核办法:线上学习成绩占40℅,线下考试(纸质试卷)成绩占60℅,两部分成绩相加得出学员本门课程的结业成绩。
线上学习成绩。——学习过程成绩(满分20分):每门课程包括若干视频,学员学完该课程所有视频即得满分,未全部学完者按比例折算本部分得分。特别注意:本部分成绩不及格(低于12分)者,不得参加线下考试。——课堂作业成绩(满分15分):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完成三次随堂作业(以客观题为主),每次5分,按实际完成情况计算本部分得分。——课堂讨论成绩(满分5分):学员学习过程中在讨论区发一个帖子(内容需切合本课程,50个字节以上)即得满分。
线下考试成绩。各学习中心在我校提供的试卷库中,自行选择、统一格式印制试卷,组织符合线下考试条件的学员参加考试并改卷,按60℅折算并登记成绩,具体要求见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规定。
线上学习成绩由网络平台自动生成并记载,线下考试成绩由各学习中心在平台上录入。最后由网络平台合成学员的课程成绩。
2.实践类课程
由我校本部相关专业的辅导老师负责该类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记载;我校负责在网络平台上登录学员成绩。
3.线下学习课程
由各函授教学站点负责该类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记载,并负责在网络平台上登录学员成绩。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学辅导实施细则
为保证我校成教学员的网络学习质量,需要我校相关学院学习中心建立成人教育专业课程指导教师团队,负责对在“网络学习课程”学习中的学员进行指导与答疑辅导。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要求。
一、遴选条件
1、对应网络学习课程的相应课程教师,原则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所辅导课程的专业知识,熟悉该课程网络课件的内容,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指(辅)导能力。
2、能熟练操作网络学习软件,能满足学员网络学习辅导的技术学要求。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与辅导相关工作。
二、工作内容与职责
指导教师利用账号与密码(由平台方按学期设置,每学期开始前由继续教育学院及时通知各学习中心),登录平台开展各项工作。
1、自主学习。指导教师需先自学平台方提供的相应网学课程。
2、指导学习。指导教师应对学员的网上学习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学员提出的问题(帖子)及时回复,进行辅导答疑,网上学习学员成绩的评定。
3、研制试卷。指导教师要根据网络课程内容,研制配套试卷三套,需按课程计划及时将试卷电子版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4、各中心指导教师于每年6月15前,填写《黄淮学院成人教育网络学习指导教师汇总表》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5、成人教育学制为两年半,分5个学期,第年3-9月为奇数学期,10月至次年2月为偶数学期。
三、考核办法
学院成立网络教育督导组,每学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始对辅导教师进行考核。
1、考核内容
(1)考核辅导教师对需要辅导的课程内容的熟悉程度和辅导情况。
(2)考核辅导教师的导学贴、学习进度等发布情况,考核相关内容的及时性和导学效果,包括是否围绕课件和指导教材进行辅导、是否按照计划和进度安排及时把作业上传到网上,是否积极发帖引导学生讨论和辅导学生学习,每学期主动发帖数量是否少于20条(含20条)。
(3)对学生提问帖能否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有无拖延、敷衍、推诿等情况发生。
(4)考核辅导水平及辅导效果,如网上答疑是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能否切实提高学习质量;学生反应是否良好,有无表扬、投诉等情况。
(5)参考期中教学检查学生评议结果。
2、根据考核情况,给出辅导教师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情况。
(1)能够保质保量完成规定工作,辅导水平及辅导效果较好者,考核为合格,学院将在下一次的聘任中优先聘请。
(2)不能完成规定工作、辅导水平及辅导效果较差者,考核为不合格,学院应停止聘请,并扣取部分费用。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成人教育生源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禁止乱招生、乱办班、乱许诺现象。
二、要按照“稳定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根据我院师资、教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计划,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专业及计划的申报
(一)专业申报 原则上是在我院已有的普通全日制专业基础上申报成人教育专业,各教学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招生办的文件精神,做好专业申报的论证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到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二)计划申报 各教学单位根据师资、教学设备及生源等方面的情况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经成人教育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
四、生源组织与宣传
(一)继续教育学院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各教学单位共同做好生源组织工作。
(二)招生简章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
(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五、录取环节的管理
(一)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照省招办规定的录取时间及地点参加成招录取。
(二)继续教育学院依据当年的成招录取政策和上线生源情况,认真制定录取工作实施方案。
(三)调录和补录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统一组织安排。
六、录取通知书发放
(一)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学生科统一为新生编制学号,并列出分教学站、分专业招生人数统计表。
(二)统一打印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教学站领取通知书时交录取费。
七、招生工作总结与存档
写出招生总结报告,与招生宣传材料、录取化名册、报到材料一并存档。
黄淮学院成人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查
和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认真、严格、准确地做好毕业证书办理、发放和电子注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填写《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
(一)各教学单位于每年3月初(年底毕业生是9月初)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
(二)凡按国家规定招收的学生,经入学注册后取得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合格,达到毕业规定要求,要填写《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
(三)此表需认真、如实、逐项填写,各项内容必须和录取审批表完全一致,否则此表无效。确有特殊情况者,统一交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处理。
(四)《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装入学生档案,各教学单位在填写成绩时需严肃认真,不得涂改。
(五)“自我鉴定”栏内由毕业生本人填写,任何人不得代替,否则毕业资格审查表作废。
(六)学校毕业鉴定栏,各教学单位要全面、认真、客观地填写,不能只写“同意毕业”应付了事。
(七)各教学单位每年4月30日前(年底毕业生是10月30日前)应将填好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表》一并交继续教育学院,加盖校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学校印章。
(八)《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不得复印。
二、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一)各教学单位于每年3月初(年底毕业生是9月初)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毕业生登记表》中毕业生的姓名排序要严格按照录取审批表的顺序填写。转学、转专业及留级的毕业生须填写在其他毕业生之后。
(三)根据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之需要,各教学单位要如实、准确地采集每位毕业生的身份证号,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日如果和录取审批表不一致,要将考生入学档案交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由继续教育学院交省招生办公室确定,否则不予电子注册。
(四)每年4月30日前(年底毕业生是10月30日前),各教学单位将《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生身份证号码交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
三、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一)所有正常毕业和留级补办毕业证的学生,均需按规定的时间到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电子注册图像信息采集。
(二)图像信息采集流程:(1)到继续教育学院查询有关信息,包括毕业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等信息(与录取信息相符);(2)电子注册交费,领取照像机读卡,并按要求涂卡;(3)按规定次序进行图像信息采集。
四、毕业证书办理与发放
(一)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合格的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集中一次报省教育厅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证书验印、打印、电子注册。
(二)没有及时参加图像信息采集的毕业生,其毕业证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当年不予电子注册。结业学生经补考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及验印事宜亦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
(三)毕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年底毕业生为1月份)。各教学单位领取毕业证书时须先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领取《毕业生手续办理清单》,然后到财务处结算毕业班学费、教材费和住宿费,如有拖欠,暂不发给毕业证书。
(四)办理和发放毕业证书只对教学单位,不对个人。
(五)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毕业手续的办理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细致的工作,各教学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丢失、损毁等行为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有关教学单位的办学资格。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
及学历证明的出具办法
为加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严格证书的办理及颁发手续,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的办理
(一)成人高等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二)颁发证书的对象是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成人招生计划并经我院统一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三)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四)学生修业期满,而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暂时办理结业证书。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待成绩合格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五)凡持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并出具同意换发意见后,方可办理换发事宜。
(六)因中途退学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完成学业者,根据学生需要可颁发肄业证书。
(七)结业证、肄业证遗失后,一般不予补发。凡需开具结业、肄业证明者,本人提出申请,并持各教学系(站)和本人所在单位的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办理。
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
(一)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指定专人负责,如果具体负责人员因事外出,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他人暂时代理。
(二)毕业证书只发放一次,因学生本人不慎丢失者,按省教育厅规定,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可补办毕业证明书。
三、毕业证明书的办理
(一)由毕业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写出书面申请,同时准备两张二寸蓝底近期彩色照片,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领取《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补办毕业证明书审批表》,并据实填写有关内容。
(二)由学生科学籍管理人员核查毕业生学籍档案及毕业信息,出具核查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院长批准。
(三)在省级报纸刊登本人毕业证遗失声明。
(四)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出具有关手续,持当年录取审批表复印件、省级报纸刊登的毕业证遗失声明,集中到省教育厅学生处统一补办毕业证明书。
(五)办理毕业证明书,需交纳一定的成本费和手续费。
四、学历证明的出具
(一)学生需开具学历证明,必须由学生个人写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核准,由学生科出具。
(二)无论出具何种学历证明,没有正当理由和无档可查者,均不予办理。
(三)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出具有关学历证明的函件。如发现有此类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如造成不良后果者,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成人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办学声誉,努力构建“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适应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改革需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工作是高校继续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班主任是学生、教师、函授站(教学点)及学校相互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导学、助学、督学的重要实施者,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
第二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 能自觉遵守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令及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能圆满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热心班主任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自动化办公的基本技能。
第八条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三章 班主任的设置与聘任
第九条 按年级、层次、专业设立班主任,原则上每50名学生设班主任一名。若相同年级、层次、专业学生人数不足50名,可合班配备班主任。
第十条 班主任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通过个人申报或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推荐,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聘任。
第四章 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学习态度,努力提高主动学习与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十二条 关心、理解每一位学生,以自己的人格魅力、良好的敬业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潜移默化,影响和教育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十三条 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包括自主学习、完整观看课程视频、诚信考试、不拖欠学费等。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平台(QQ群、微信群),利用注册报到及集中面授机会召开班会,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通过信息平台和班会,讲解、宣传诸如培养计划、学籍管理、免修免考、学位申报、考核要求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及时发布相关通知、公告和学习预警信息,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教学各环节学习任务,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导航工作。
第十五条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缴费注册、考试与面授组织、作业收缴、毕业答辩及相关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与辅导教师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时向学院反馈学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评优评先及违纪、违规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不接受学生宴请,不收受礼金礼品,不收取特殊班费。
第十九条 及时填写《班主任工作日志》。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一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按学院规定发放班主任津贴,不合格扣发班主任津贴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出现较大责任事故者,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成人非学历继续教育如需配备班主任,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员评优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成人教育学员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先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端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各科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2.关心集体,热心为班集体服务,能积极协助班主任工作,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
3.敢于坚持原则,严格要求自己,密切联系同学,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优秀毕业生
一般应从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同时在读期间,所学课程平均成绩排在本班人数前10%的学生。
(四)凡在读期间,考试有不及格课程、有无故旷课、缺考和考试舞弊现象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二、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每学年一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安排在学生毕业前。
(二)优秀学生的评选在教学单位领导下,由班主任组织实施,要求在个人总结、班级评议的基础上,推荐占学生总数10%左右的名额,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教学单位领导下,由班主任组织实施,要求在个人总结、班级评议的基础上,推荐占班干部人数20%左右的名额,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教学单位领导下,由班主任组织实施,要求在个人总结、班级评议的基础上,推荐占学生总数5%左右的名额,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办法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二)被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发给奖励证书和奖品,并将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及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与培训项目的管理,建立优质培训基地、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校继续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河南省继续教育培养培训基地建设与培训项目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管理模式
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负责对各类培训基地建设实施行政管理,各相关学院具体承担各类培训基地建设材料的申报及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培训工作职责
1.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培训基地建设及培训项目有关文件精神的落实,制定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对承办培训项目的学院进行培训监管与服务。
2.各培训工作承办学院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年度培养培训项目任务。
3.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承办学院进行目标考核,从培训方案、教学过程、培养培训时间保障、培养培训质量水平、实习实训条件、后勤保障、学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不达标的将取消或暂停承办资格。
三、培训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地的具体培训项目进行管理。学校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项目的实施与业务开展。
1.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继续教育学院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非学历教育的副院长、各承办学院及实习实训合作联盟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落实培训工作、决策重大事项、审议培训方案等。
2.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非学历教育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科、办公室等人员组成。负责对培训项目的立项申报、监督和考核等实施管理。
3.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工作项目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承办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承办学院副院长及实习实训合作联盟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承办学院及合作联盟单位项目班主任、教学负责人、后勤保障人员组成。负责对培训项目的立项材料整理、项目预算、具体业务开展和培训的实施工作。
四、培训项目的业务分工
1.由培训工作项目办公室负责聘任培训项目的教学管理人员,负责教学管理、课程安排、项目课程内容开发。
2.由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聘任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校内外博士、教授任主讲教师进行授课,建立培训专家库。
3.由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校内外培训相关部门做好培训的服务保障工作。
4.由培训工作项目办公室配备精干的培训班班主任或班级管理人员,加强学员的考勤管理、学习评价及安全教育。
5.由培训工作管理办公室选聘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负责建立学员档案、学员网上管理完善信息管理平台,负责培训项目的绩效考核,与培训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对接工作。
6.培训前承办学院起草培训方案,经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培训结束后,承办学院将培训总结及经费决算上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备。
黄淮学院非学历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学历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培养培训项目管理要求,加强与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培养培训质量与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经费单独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负责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管理,对经费的预算、开支统筹安排,并按规定使用培训专项经费。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预算按照学校要求编制和审批,项目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项目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二)科学安排,合理支出。根据培训任务的特点和要求,做好培训任务的归并和管理,严格按照培训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学培训及辅助场所设施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包括教学培训设备、网络教学平台、培训办公用品及培训管理软件等。
(二)教学培训课程开发和制作支出,包括学习资料费、外文资料翻译费、培训需求调研费、专家咨询费、专用培训教材以及课件开发、制作费用等。
(三)培训期间参训学员及工作人员的食宿费,行业考察调研费、实训实践场地使用费、交通费、资料费、保险费、耗材费等支出。
(四)校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专题研究费用,教师授课劳务费、差旅费以及食宿费等。
(五)根据继续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开展必要的师资培训、交流学习等支出。
(六)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上述培训费用支出按照黄淮学院财务制度执行。发放继续教育培训各类工作量酬金、劳务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和驻马店市财政局下发的相关文件、学校有关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培训结余资金,可以用于继续教育教学研究、购置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等。
第八条 培训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基本建设性支出。
(二)工资福利性支出。
(三)其他与非学历教育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管理职责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委、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及其具体承办单位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培训工作项目办公室负责编制经费预算,经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报有关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报审程序。
经费使用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校领导和校长按照限额权限(按黄淮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分级审批。经费使用人在申请专项费用支出时,必须按照经费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十二条 培训费支付标准。
根据驻财行〔2017〕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核算出培训各项开支标准如下。
一、课时费(含基本理论课、教学实践课、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辅导费等,其中实践课时与指导辅导课时费减半)税后标准为: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课时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按最多4学时计算。
二、管理人员劳务费(指培训管理工作人员、班级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信息管理员),按每人每天300元(税后)支出。
三、食宿费(参训学员及聘任的教学辅导人员食宿费用标准)
住宿费不超过:260元/人/天;餐费不超过:100元/人/餐。
四、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结余培训经费可用于购买办公和教学仪器设备、改善办公条件、科研等项目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上级管理部门有新标准与本办法冲突,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稳步健康发展,依据《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
(一)管理体制
1.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2.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按要求选派任课教师承担相关的教学任务,统筹安排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宿舍以及其他教学、生活等必要设施。
3.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校、院(站)两级管理,即校内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外教学站实行校站两级管理,二级学院和教学站均作为教学单位对待。继续教育学院对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进行归口管理,代表学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体教学与管理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
(二)管理机构
1.继续教育学院是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分管副校长直接指导下,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
2.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
3.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二级学院须成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一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配备兼职管理人员。院长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4.根据需要,经黄淮学院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设立教学站。教学站要建立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教学站的设置、管理按《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站设置和管理规定》执行。
二、管理职责划分
(一)招生工作
1.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成人高招政策、法规;
(2)负责招生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申报;
(3)负责各专业招生指标的分配、调整和平衡工作;
(4)负责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工作;
(5)负责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2.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招生专业和计划;
(2)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下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工作。
(二)教学工作
1.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1)组织教学单位编制和修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方案;
(2)负责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核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和教学质量评估;
(4)负责对教学单位的检查和督导;
(5)负责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6)负责网络学习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7)负责教材的征订和发放工作;
(8)负责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
(9)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毕业证办理及发放工作。
2.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推荐教材、教学指导书等;
(2)负责安排每学期网络学习和面授时间;
(3)负责组织安排教师授课、辅导答疑、拟定及批阅试卷等;
(4)负责组织安排学生实验(实习);
(5)负责监督、检查教师的教学质量;
(6)负责学生成绩考核及上报工作;
(7)负责建立、规范学生学籍档案工作;
(8)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
(三)学生工作
1.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新生注册及资格复查工作,协助财务处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2)负责审核与办理学生学籍异动工作;
(3)负责线上线下学习期间学生学习情况的抽查评比工作;
(4)负责学生的评先评优工作;
(5)负责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
2.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新生报到及资格审查,做好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催缴工作;
(2)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组建班级党团组织,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负责学生的评先推优及安全稳定工作;
(4)负责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教学保障工作
教学保障工作由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等部门负责,具体职责是:
1.负责提供面授期间的教学必备条件;
2.负责面授期间学生的食宿安排及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3.负责面授期间水电供应等日常生活保障;
4.负责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是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所交纳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费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管理遵循“统一收取、集中管理、权责结合、切块使用”的原则。我校计划招收的学生的学费根据物价部门和学校核定的标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单立账户,由财务处管理、核算。
(三)经费分配。根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入、支出的实际情况,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
1.校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实行校院两级分配,学费总额的50%为学校事业收入,50%划拨给二级学院。
2.校外教学站,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实行校站两级分配。在校外教学站学习的学生,学费总额的40%为学校事业收入,60%划拨给教学站作为成本费用。
3.与其他高校联合办学的学费返还部分,80%作为办班单位的成本费用,20%为学校事业收入。
(四)经费使用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的成本费用,实行二级学院经费审批人“一支笔”审批制度。每年12月份,财务处依照收入情况,按比例分配经费;经费一经核拨,二级学院应将所拨经费分项确定预算,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成本费用包括的主要科目有:办公费、招生宣传费、教学运行费、课时费、学生管理费等。
3.各二级学院年终决算,划拨经费高出成本支出部分,60%作为各教学单位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发展基金,40%用于奖励本单位在招生、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日常工作所需经费仍按预算包干的办法拨付。办公设备及相关教学设备需求,按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成立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了统一领导、协调全校继续教育工作,依据《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刘先省
副主任:耿红琴
成 员:王东云 张新艳 姚汝贤 陈兆金 韩占兵 李恩中 陈兴华 赵春红 朱占青 丁汝剑 乔 虹 王伟平 李伟力 赵 中 刘文富 刘军和 吴海涛 赖学鸿 陈秀云 李荣强 王春华 王保宇 魏雪峰 蒋 澍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蒋澍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对学院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决策的最高形式,是学院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持。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内容
1、制定贯彻学校工作计划、有关决议的具体实施意见,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2、研究确定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3、向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提出重要请示,传达学校有关会议精神。
4、研究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术梯队的选拔、培养以及教职工和学生奖励与处分,讨论决定招生、学生管理和毕业生的有关问题。
5、安排管理经费的使用,年终通报各种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
6、审定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7、其他需要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每周二上午召开一次。
2、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协商提出,并事先通报与会人员。
3、党政联席会议对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可表决决定,如有分歧,应处一步调查研究,必要时上报学校,请求裁决。
第四条 注意事项
1、党政联席会议内各应该认真做好纪录以备查阅。
2、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
3、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每个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由各分管负责人具体实施,实施情况或结果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二、行政例会制度
第一条 召开时间:每周二下午召开一次。
第二条 与会人员:继续教育学院全体同志。
第三条 会议内容:传达上级文件,通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
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勤管理规定
为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观念,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经领导班子研究,制订如下规定。
一、严肃劳动纪律
全体工作人员要做到上班准时,下班守时,不中途脱岗。
二、继续实行上班签到制度
所有工作人员上班半小时以内须到办公室签到,请人代签或事后补签无效。
三、严格请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因故不能上班必须请假,所有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请假3天以内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请假3天以上,报院长批准。
(四)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需经院长或书记批准,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五)所有请假事宜,需经领导签批、请假人持请假条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离开。请假期满,本人需到办公室销假。
四、奖惩措施
(一)请事假一天,扣10元,每月累计5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请病假3天以上者,每天扣5元,每月累计10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全年事假1个月、病假3个月者,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二)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每月累计10次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三)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旷工2天者,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依次类推。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报请学院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
五、实施办法
(一)办公室负责每天考勤。
(二)除公差或请假外,未签到者按旷工论处。
(三)每月初,由办公室统计通报上月考勤情况,每学期和每学年分别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四)岗位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管理及使用制度
一、黄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专人负责掌管。
二、印章要严密保管,防止被盗或窃用,印章用完后要随时锁好,不得放置在办公桌上。
三、用印必须在办公室内,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因工作需要须在办公室外用印的,须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由印章专管人员亲自带印使用。
四、实行用印登记制度。每次用印都要详细登记用印内容、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数、日期等。用印记录要存档备查。
五、印章管理人员对每项用印都要认真审查,明确用印目的,了解用印内容,手续齐全后方可用印。对用印目的不明确、用印内容不详细、手续不齐全者,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继续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包括经学院有关部门核准配置的教学设备和办公设备。本制度包括账目管理责任制和使用责任制。
一、账目管理责任制
(一)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录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二)要完善进、出手续,做到与学校主管部门两账相符。
(三)账面记载要做到与本院使用者(部门或个人)账物相符。
二、使用责任制
(一)固定资产使用者应对本院配置的设备要做到合理使用、认真保管、精心维护。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丢失、损坏者,固定资产使用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学院所有人员都应自觉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形成使用、保管和维护设备的良好习惯。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淘汰过时、无法借用、无法修理的固定资产等)。
继续教育学院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办公用品指教学、办公所用的日常消耗品。
一、使用办公用品的原则是提倡节约、讲究效益、杜绝浪费。
二、办公用品每学期或每年配发一次,由院办统一购置,向各部门发放,同时按部门做好发放记录,明细物品规格、数量、价格。因特殊情况需平时购置的物品,应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再报院办审批。
三、因保管不善丢失或使用不当损坏办公用品者,学院在该学期或学年内不再配发。
继续教育学院文档管理制度
一、继续教育学院的各类文件、资料分别由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管理、建档。
二、文档分类与归档内容
(一)行政类
1.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单位成人教育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2.本单位涉及成人教育工作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3.继续教育学院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及统计报表。
4.学校有关成人教育工作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5.学校成人教育工作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成人教育工作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教学类
1.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2.学期教学计划与任课教师安排。
3.教师聘任材料。
4.成人教育科研成果。
5.各种教学文件、教学规章及教学检查总结材料。
6.各专业课程试题库。
7.考试试卷。
8.学生成绩册。
9.教材征订材料与教材供应协议。
(三)招生类
1.招生文件。
2.招生计划申报材料。
3.招生宣传材料。
4.新生录取花名册。
5.招生工作总结。
6.继续教育学院与有关单位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备案材料。
(四)毕业生类
1.毕业生工作计划与总结。
2.毕业生花名册。
3.毕业生学籍表。
4.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材料。
三、上级来文由办公室及时送达有关领导阅示、处理,而后归类存档,文档存放要设立案卷类目。
四、文档管理人员要熟悉文档内容,要编写检索工具,以便查阅。
五、凡需查阅档案资料者,外单位必须持介绍信,证明其身份和查阅目的,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本院各部门则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六、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办理借阅登记手续,要限期归还,超期者应另行办理手续。归还时,要认真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严守档案资料机密,凡需摘录或复制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八、查阅档案、资料者,要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圈点、涂改、划线、折叠、抽取和污损。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
(国发〔198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提高全社会对成人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成人教育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大力发展成人教育,不断提高亿万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更加坚实可靠的人才基础,这对于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它与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同等重要。成人教育主要是对已经走上各种生产或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的教育,能够直接有效地提高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从而可以直接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同时,对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形成好学上进的社会风气,对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促进安定团强,成人教育也有着直接的作用。
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已经走上各种岗位,以及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重新就业的工人、农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使他们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二)对已经走上岗位而没有授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三)对已经在职而又达不到岗位要求的中等或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四)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进行继续教育;(五)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对成人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需要大量的多方面的人才。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不仅对普通学校教育,而且对干部教育、职工教育、农民教育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促使成人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很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青壮年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补课,初步改变了十年动乱造成的文化技术水平低下的状况;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初步开展的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了职工队伍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农村许多地区在继续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同时,开展了灵活多样的文化技术教育,对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普遍地轮训各级各类干部,为改善各级领导班子和整个干部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结构作出了贡献。各类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对专门人才的需求。我国成人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成人教育的基础仍然是薄弱的,很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向成人教育提出的巨大需求估计不足,缺乏预见,成人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轻视成人教育的思想仍然存在。成人教育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学与社会需要脱节,学习与实践应用脱节的问题;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不尽符合成人教育的要求和特点。现行政策规定的某些方面,不利于成人教育多样化发展,加之一些地区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出现了盲目追求文凭和高层次学历的现象。在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为基层服务不够,缺乏有利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致使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和正确的引导。
要从根本上改变成人教育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状况,必须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坚持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方针,使成人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人教育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根本目的,贯彻学习与工作、生产的实际需要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要按照成人学习的特点,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兴办成人教育的积极性,使成人教育事业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把开展岗位培训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
把提高从业人员本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作为重点,广泛地开展岗位培训,这是成人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做到各类从业人员走上岗位以前,都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走上岗位以后和转换岗位时,还要根据生产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经常地培训提高。岗位培训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主要岗位的培训必须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要对各级各类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以及必备专业知识的岗位培训。在工人中,要着重抓好班组长、生产骨干、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技术工人要按岗位要求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积极开展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系统培训和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授。农村成人教育应从农村的实际出发,适应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需要和农民致富的愿望,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对象分别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对农村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对青壮年农民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周期短、见效快的实用技术培训,并同科学实验、推广技术结合起来。要把初、高中毕业的在乡知识青年作为培训重点。
制定岗位规范,是开展岗位培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劳动人事制度逐步科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岗位规范一般应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实际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这项工作应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开展岗位培训,应当以行业为主,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协作。中央和地方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本行业、本地区指导性的总体规划和主要岗位的规范;制订指导性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材料,提供各种教学服务,评估培训质量;要按行业分级建立岗位培训的考核机构,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各方面专家和学术团体在考核中的作用。接受岗位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考核机构颁发岗位合格证书。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对某些重要岗位的人员,还应定期复核。岗位培训的方法要灵活多样,在职期间的培训一般应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开展岗位培训要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可能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科学、文化设施,各部门、各地方和各基层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充分发挥其他各社会力量的作用。
三、改革成人学校教育,提高办学效率和质量
各级各类成人学校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成人教育的特点进行各项改革,发展不同形式的横向联系,提高质量,增进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有计划地在成人中开展与普通学校相应的学历教育是成人学校的一项基本任务。成人初等、中等文化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进行岗位培训的前提条件,要切实搞好。成人中等专业教育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使高级、中级人才的比例逐步趋于合理。成人高等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要在调整、改革、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农村中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还很艰巨,必须继续抓紧进行,并要把扫盲与普及初等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成人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突破单一的培养规格,对学员实行三种证书制度。一种是达到国家对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学历规格要求的毕业证书;一种是达到相应学历层次单科知识水平的单科及格证书;一种是达到岗位必需的专业文化知识水平,在本行业从事所学专业工作范围内适用的专业证书。专业证书制度要随着岗位培训的开展,经过试点,逐步实施。
成人学校要发挥多种功能。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既要办学历教育,又要办非学历教育,还可以承担函授和广播电视教育的教学辅导,有条件的还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招工和录用干部的需要,招收应届高中、初中毕业进行定向培养。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应当利用自己同企业、行业关系紧密的有利条件,结合需要,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企业事业单位培养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覆盖面大,教学手段先进,要发挥开放性的优势,在进一步办好本科、专科、中专等学历教育的同时,积极地为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教学服务。普遍高等学校要大力发展函授、夜大学。要完善和发展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充实自学考试机构,逐步扩大开考专业的范围,按照社会需要调节应考者报考专业的比例。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职工学校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办学。
要加强成人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各类成人学校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一般以地区联合为主,也可以按系统联合。在能保证质量的各类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形式之间,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同一层次、同一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互相沟通,学员在转学时学科成绩应相互承认。农村成人学校与农村的普通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互相沟通,也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联合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或文化班。
成人学校必须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成人学习的规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根据具体条件,分别实行年制、学分制等多种教学制度。要加强教材建设。教材要适合成人特点,注意针对性和实用性,便于成人自学。
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主要应举办社会需要的各种辅导班、进修班和职业技术培训班。凡举办国家承认其毕业证书的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经教育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学校,学生要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中专毕业证书,应按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办学质量低劣,以办学为名,牟取私利的学校,要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四、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
大学后继续教育,对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我国新技术、高技术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任务主要是,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常进行扩展知识、提高技能的教育,以保持他们知识结构的先进性,提高他们的综合技术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帮助他们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知识和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基础和实际需要,注重实用性、针对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
对新毕业的大学生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实践培训,扩展、补充所需的知识,打好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基础,以加快人才的成长。专业培训、实践培训和继续教育是与研究生教育相并行的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一条基本途径。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对新毕业大学生的专业培训、实践培训进行指导。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等也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开展继续教育的具体任务、目标和重点,国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
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办成人教育的积极性
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需要制定和实行相应的政策措施,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激发广大从业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并把这些积极性引导到正确的方向。
为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成人教育的动力和活力,要给它们以更大的自主权。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指导性计划和岗位规范要求,有权确定教育培训规划、任务,制定本单位实行的岗位规范;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有权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奖惩等具体规定和办法。同时,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任务列入企业厂长(经理)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县、乡(镇)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岗位培训工作成效显著、职工队伍素质优良的企业,在确定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和发放贷款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为了推进和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要制定和改革相应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政策。要逐步建立在职人员考核制度。凡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表明已具备任职或继续任职的资格。今后,要首先在关键岗位实行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才能走上工作岗位的制度。科技、管理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达到中级、高级专门职务水平的,应确定其相应的职务资格。为鼓励工人安心岗位,精益求精地做好工作,应在工人中定期进行各种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受过专业技术教育的农民,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农民技术员、农民技师等资格证书,在发放贷款、提供良种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为适应成人教育广泛发展的需要,中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继续改进和加强卫星广播电视教育,运用它的先进技术手段和开放教育的特点,为岗位培训、成人文化专业教育、大学后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活的教育提供质量较高的教育节目和声像教材。
发展成人教育,是一种周期短、见效快的智力开发,需要一定的经费和投资。从今年起,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增列成人教育科目,地方财政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把成人教育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增长。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除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外,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在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和税后留利中开支;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中开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教育机构掌握使用,财务机构监督,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对无力单独举办职工教育的小型企业和开展职工教育很不得力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可按隶属关系集中办学,所需经费由这些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今后城市区域建设和新建企业,都要同时规划成人教育基础设施,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部门、各地区应重点建设几个条件较好、水平较高的成人教育骨干基地。农民教育中有关扫盲、师资培训、教材编写、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费用,由各级教育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县属各类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农民技术学校的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有关部门仍应给予一定补助。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费用,由办学单位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采用集体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等办法解决。
加强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应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职与兼职相结合。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动员和争取更多热爱成人教育的同志参与成人教育的工作。有条件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定期同专职教师轮换。国家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学、中专毕业生充实成人学校的教师队伍。普通高等学校要按国家每年下达的计划指标,为成人学校定向培养一定数量的师资。对成人学校教师应进行教育学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成人学校教师应有机会到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校进修。要办好继续教育学院并通过广播电视、函授等多种教育的形式提高在职教师的业务水平。致力于成人教育的教师,应与普通学校教师一样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成人学校的专职教师在职务聘任、晋升、调升工资、分配住房、奖励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与普遍学校教师的待遇相同;企业职工教育专职教师也可以与企业科室技术人员的待遇相同;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应与农村普遍中学或中心小学校长的待遇相同。对兼职教师,要给予合理的报酬。要建立奖励制度,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加强宏观管理,积极为基层服务
成人教育是涉及全社会的事业,范围广大,门类繁多,形式多样,必须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实行多渠道办学。这就要求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普通学校教育有所不同。要把发展成人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和基层单位,给予充分的主动权。要让地方和基层单位能够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中央各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必要的监督检查,克服政出多门、行政干预过多的弊端,积极扎实地为基层服务。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成人教育的工作,掌管国家认定的各类学历规格标准,审批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国务院各部委负责管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成人教育工作,制定培训要求,搞好编写教材、培训师资、交流经验,提供信息等各项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成人教育要加强领导,健全和充实成人教育的管理机构,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好宏观管理。要健全和充实省以下各级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成人教育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教育部门的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和专职人员要相应地健全和充实。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相应的待遇,办好工会系统的职工学校。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学术团体,都要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继续积极做好成人教育工作。要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集体经济单位和知识分子、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发展我国成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委1992年10月7日)
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初步形成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的体系,出现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两条腿走路”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成人高等教育为社会培养、培训了相当数量的各类专门人才,提高了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
目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布局、结构存在着脱离实际、重复设置的问题,办学的质量、效益有待提高;有关法规和制度尚不完善,宏观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亟待加强;地方、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未得到充分保证。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进一步对外开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将愈加突出。尽快提高千百万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文化素质,培养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劳动者已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关键环节。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生活由温饱向小康转变过程中,也将会有更为普遍的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出现了职前与职后教育并举,全日制教育与业余教育相互配合,继续教育、终生教育正在逐步发展的新局面。作为对各类高中后在职、从业人员进行多种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担负着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艰巨任务和重要责任
二
我国的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的改革要求成人高等教育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发展步伐。
今后一个时期,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一)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支持、积极兴办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规格的成人高等教育,进一步增加和拓宽社会成员接受高中后教育的机会和渠道,使成人高等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广泛的服务。
(二)把高等层次岗位培训、大学后继续教育作为成人高等教育的重点,为此,要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促进其大力发展,并形成制度;学历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学历教育体系,增加投入,根据需求积极发展。建立起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需求的新的办学机制。
(三)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形成科学的管理、调控制度。
为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成人高等教育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增加投入,提高质量和效益,努力办出特色。
三
为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和办学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
(二)高等层次岗位培训和考核,要以行业为主,制定岗位分类和岗位规范,使培训和考核制度化;积极发展成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逐步建立起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与学历文凭并存、并用的制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专科为主,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根据需要开办第二专业学历教育,试办以专科为起点的本科教育。依托普遍高等学校,进一步拓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对经过评审符合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成人高等学校,应给予学士学位授予权。
(三)大力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教委要健全法规,加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重点掌管好学历教育的规格、质量;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管理成人高等教育的权限,逐步把调整学校布局、制定培养规划和确定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及管理非学历教育的权力与责任全部交给地方和部门;地方和部门要保证学校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教委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进行更广泛的综合试点。
(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招生时,要切实保证学生入学质量,同时结合成人特点逐步改革招生考试办法,并制定有利于劳动模范、生产和业务骨干以及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入学的政策。
要贯彻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紧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进行教学领域的改革。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的制订和编写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职业性,强化实践技能的培养。要努力建立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与企业、部门双向介入,生产、工作和教学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有条件的成人高等学校可在部分专业实行教师职务双师制(既是工程师,又是有相应职务的教师)。
(五)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质量控制机制,切实保证国家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和普通高等学校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由国家教委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或备案。国家教委负责制定、编审指导性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建立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坚决查处违章、违法办学。
(六)合理调整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和布局。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一个学校发挥多种功能等措施,使成人高等教育在质量、效益和适应能力上迈上新台阶。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合理分工、发挥优势、协调发展。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夜大学应根据所在地方或所属部门的需要办,避免办学层次、专业设置、招生区域的重复与交叉。函授教育和广播电视大学应充分发挥远距离教育的优势,努力为中小城市、乡镇企业、农村以及边远和教育不发达地区服务。要积极探索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和国家考试沟通的制度。
(七)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础上,建立功能更为完备的国家考试制度。国家教委负责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办的高等教育,进行国家认可学历的文凭考试和对成人高等教育进行质量检测、评估性考试。
为向社会提供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在部分有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学校现代化教育手段,招收高中毕业的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自费学习大学基础课程。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大学基础课程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可招收其中成绩优良者续读大学专、本科专业课程,合格后取得专科或本科学历。
(八)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办学的社会团体或个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力量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88〕教计字0040号)审批,批准后纳入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办进修、培训、补习、助学、辅导性质的学校,由地方政府审批,这类学校可颁发写实性学业证书。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的高等学校的指导和扶持,在评估、奖励等管理工作中,应与其他高等学校一视同仁。
(九)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都要根据办学任务和培养目标,保证投入,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要切实做好定任务、定规模、定编制、定经费分配比例的工作。
(十)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成人教育专业,对中高级成人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有组织地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教学、科研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教高三字[1987]0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函授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高等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 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专科、单科进修以及大学后的继续教育。举办本科、专科函授教育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一般应在两千人以上,拟办函授教育的专业已培养了两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有一支与函授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兼职函授教师队伍;
有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的函授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有符合培养规格要求的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
有能实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本、专科函授毕业生必须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五条 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必须以培养中等学校的师资为主要任务,其他各类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也应承担培养师资的任务。
第六条 函授教育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函授教育时,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人才规划和学校条件,在专业设置和招生地区等方面,切实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要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举办大学后的继续教育,要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本、专科函授教育招生必须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第八条 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以函授方式施教的专业。开设的专业名称,应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的全日制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 教学
第九条 函授教学应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全过程。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
函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函授教育特点,制订函授教学大纲。
本、专科函授教育,实行学年制,也可以实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 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
面授及教师指导的实验、实习应占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第十二条 在教学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种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同时充分调动函授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函授教学要注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三章 科研
第十三条 在抓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各校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除一般的科学研究外,函授教育的科研课题,应着重在对函授教育特点、规律的研究,高等函授的教育方法、教学管理和教学手段等远距离教育问题的研究,高等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研究,同时也可以结合函授生从事的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四 条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应纳入学校的科研规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组织交流推广,并给予鼓励。
第四章 教师
第十五条 加强函授教师队伍的建设是办好函授教育的关键。
函授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一部分,应由热爱函授教育、具有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专、兼职教师组成。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比例确定编制。函授教师可定编到人,也可定编不定人,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函授教师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函授生热情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
要积极钻研业务,编好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不断总结函授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索函授教育规律,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开展本学科及函授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在评定函授教师的任职资格时,对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考核,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着重从教学成绩、编写教材、教学资料的质量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考核。在进修、参加学术活动、国际交流、以及学术休假等方面,应与其他教师一视同仁。
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从政治上、生活上对函授教师给予热情关怀和帮助。尊重他们的劳动,切实保证他们工作上、生活上的必要条件,鼓励他们在函授教育上做出成绩。
对于热爱函授教育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函授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函授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招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并对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函授生应当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修养。
在职函授生要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对学习成绩优异,并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函授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凡经所在单位批准,按国家规定,经考试录取的在职函授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实验、面授、复习和考试以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答辩等占用的工作时间,应作为学习公假,其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
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集中教学活动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函授生所在单位解决。函授生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学习,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 本、专科函授生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到校集中学习期间,学校应统筹安排其使用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按照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函授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章 函授辅导站
第二十四条 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按照函授教育的特点与函授生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配合,双方协商建立函授站并就此签订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函授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函授主办学校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
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能提供教学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
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主办学校应聘请思想作风正派、大学毕业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函授站的专、兼职辅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到学校进修、集体备课、交流辅导经验等,不断提高其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方面进行指导和检查。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要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办学条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函授教育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函授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效益进行有组织的评估,评估工作应聘请经验丰富的函授教育专家、教授、管理干部和用人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根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覆盖范围,分别设立函授学院、函授部(处),或在学校教务处设函授科。
函授学院、函授部(处)、函授科列入高等学校机构序列。学校应根据函授生规模和开设的专业,确定管理干部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函授学院、部(处)主要负责函授教育的计划、教学管理和招生工作,函授教育方面的基建、设备、后勤等工作,分别由学校的有关职能机构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函授教育工作;相关系应有一名主任全面领导该系的函授教学工作;各相关教研室应有一名主任主管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函授教师成立函授教研室或函授教学小组。函授教研室主任,应由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担任。
第三十三条 函授教育各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选派作风正派、熟悉教学业务、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对热爱函授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函授教育的经费,由主管学校的各级政府拨款、函授生所在单位缴纳和函授生本人适当交费等三个渠道解决。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联合设站的由有关单位分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条例》不符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国家教委教成[1993]12号1993年7月16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第六条 主办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七条 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八条 提倡在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建立函授站。若干所普通高等学校同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举办函授教育,经过协商,可以联合建立函授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包括受部委委托办学的其他学校)的函授站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布局的规划安排。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也可根据地方需要和有关规定建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函授站。
第十条 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主办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教委公布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主办学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函授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和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教材;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不承担第十四条第(三)或(六)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七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人~2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10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 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学校推荐。函授站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函授站专职辅导教师,经过一定时期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可由设站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委托主办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助教或讲师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设站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兼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学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对于作出优异成绩的辅导教师,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六条 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向函授站和设站单位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令、法规;
(二)根据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和设站单位的条件,统筹规划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函授站布局,择优设站。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学校的优势和作用;
(三)向函授站的主办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校合理设置专业和招生计划;
(四)监督建站协议的执行
(五)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应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的招生,进行整顿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六)帮助解决函授站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在有条件的地、市、区、县设立综合函授站或函授教育中心;
(七)组织函授站交流经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八)执行国家教委赋予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将上述部分职责委托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规划所属学校建在直属部门、单位及行业系统的函授站,形成函授网络。为函授站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函授站。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规程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法或违反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所属函授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及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
(国家教委文件 教成 [1993]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函授教学由若干教学环节有机组成。正确实施每个教学环节,才能保证函授教育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所称函授是指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函授教育。
本《要点》所称主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批准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四条 本《要点》所称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制定《课程自学进度表》、面授、指导实验(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只能由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教师可以由学校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学校在函授站选聘。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五条 主办学校应对函授教学过程和教育质量负全责。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六条 学校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函授站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七条 学校筹备函授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函授教材以及教学所需要的辅导材料,聘请合格的教师。
第八条 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和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九条 开学前,应将教学大纲、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十条 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之前,学校及函授站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第三章 面授
第十一条 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的主干课程,面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 40% 。每学期面授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在保证面授教学时数的条件下,学校应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
第十三条 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及函授站应有面授管理和检查面授效果的制度,严格对函授生的考勤。
第十五条 函授生须按规定参加面授活动。函授生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自学、作业
第十六条 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函授生在《自学指导书》指导下,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十七条 《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 20 小时安排。函授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八条 在函授生相对集中的地方,学校或函授站应组织函授学习小组。通过学习小组的定期活动,促进函授生的自学。
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及学习小组应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 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情况应有检测手段。
第二十条 函授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作业分为平时练习作业和阶段测验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函授生学完每一章节后须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阶段测验作业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地掌握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 6 小时。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规定上交。对经批改的作业,要按教师要求做相应的订正。
第二十三条 教师对函授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评定成绩,必要时写出评语。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答疑辅导或面授进行讲解。主讲教师应承担阶段测验作业的批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作业交批的登记制度。发现抄袭作业者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未按规定上交作业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五章 答疑辅导
第二十五条 答疑辅导是辅导教师帮助函授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
第二十六条 答疑辅导可有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集中答疑辅导,是指辅导教师面向全班函授生进行的课堂辅导;个别辅导,是辅导教师深入学习小组或对函授生个体进行的面对面辅导;书面答疑辅导是教师通过编印辅导材料和书面答疑信函等形式对函授生进行的辅导。
第六章 实验(实习)
第二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需进行实验教学。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题目的实验课程,其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要与全日制相同。
实验教学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函授站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实习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函授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实习方案,实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函授生工作实际,发挥在职学习的优势。
第七章 课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工科函授的综合性训练。课程设计应集中到学校或函授站进行。主讲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标书,对设计题目、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主讲教师要认真判阅函授生所做的课程设计,并指导函授生修改。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课程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函授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要至少准备 3 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试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教师由主管系主任或函授教研室主任选派。试卷要经主管系主任或函授教研室主任审阅。学校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做到教、考分开。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制定《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派出教师或管理干部主持考试,聘请认真、负责的人员监考。每个考场安排 25 至 30 名函授生,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个考场需有 2 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考试后要填写好监考记录。
第三十四条 函授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后,方可参加考核。
函授生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主讲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
学校应建立复查试卷制度,试卷保存到函授生毕业。
第九章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领导,成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以及毕业思想教育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函授生的生产、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函授生选作,也可由函授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可由学校选派,也可由学校在函授生所在单位选聘。每个教师指导函授生人数,文科不超过8人,理、工科不超过 5 人。毕业设计应集中到学校进行。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应进行答辩。
第四十条 学校应建立函授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档案。
第十章 电化教学
第四十一条 电化教学是加强教师指导作用的一种辅助手段。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录音、录像等电化教育形式进行辅助教学。辅助教学手段不能代替面授教学。
第十一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二条 本《要点》既是对学校实施函授教学过程的基本要求,也是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经常性的检查评估制度。对于认真按本《要点》规定组织函授教学,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本《要点》组织教学、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要给予减少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函授办学资格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本《要点》检查评价各专业及教师的函授教学。对教师和函授生的奖惩比也应以本《要点》各项规定为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应按本《要点》实施教学。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可根据本《要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要点》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字 [1988]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成人教育局、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科教)司(局):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 负责。
第五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如教务处,简称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下同)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六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一)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会同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拟订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同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对于本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按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三)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通过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成,下同)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审核有疑义的,专家组应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要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的方式由学校决定。
(四)对于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考核的学位申请者,专家组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经复核同意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总结和评价所授学士学位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83)教成字014号《关于授予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86)学位办字00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中等学校教师本科班授予学士学位问题的通知》即行失效。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职成〔20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 教育部组织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见附件)组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由教育部制定、发布,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全国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材料内容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出的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信息平台。全国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教育部组织专家确定增补、撤销或更名的专业名单,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具体程序为:
(一)各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汇总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三)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学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进行审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信息平台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学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各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四)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具体程序为:
(一)学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国家控制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省(区、市)内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三)教育部按照现有国家控制专业审批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高校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须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全国考委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制订相应专业基本规范,并于当年5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公布。各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清单范围内选择开考专业。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 教育部和全国考委将充分运用信息平台监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工作运行,全面掌握专业设置整体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公布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调整情况。推动建立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高校等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和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和评估办法,加强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考试)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等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情节责令有关高校对相应专业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设置新专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议高校主管部门停止该专业招生。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十九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国考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豫教高二字[1987]278号
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专门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严格组织函授教学的全过程。抓好各个教学环节,提高函授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组织
第一条: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要把函授教学工作列入学校总体教学工作中,设立主管函授教育的职能管理机构(如函授部等)该机构直属校党委和校长领导,其职能是负责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学校函授教育(包括教学)工作,并经常探索教育规律,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教学意见。
第二条: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函授站、函授站业务上接受高等学校的领导,对本地区函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管理等。函授站应设专门职能机构或由专人负责函授生入学、面授辅导、考试等,检查自学情况,反映函授生对函授教学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三条:函授生入学后,函授站根据情况将其编为若干函授教学班,面授和考试等活动相对集中进行。
第四条:函授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函授学习小组,定期开展学习活动,以加强相互交流,互相帮助,提高学习质量。
二、教学工作
第五条: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组织教学全过程的重要依据。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可参照全日制同层次、同类专业教学计划,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制定。由学校审核批准,报省教委备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要认真、严格地组织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函授课程年度安排(或校历)表,其内容包括每学年应学的课程、面授时数、教学进度、实验、实习、作业、考试、考查等安排。发给函授生作为参考。
第七条:教材的选用或编写,既要保证质量,又要结合函授教育和成人学习的特点,便于函授生自学。
第八条:自学指导书是指导函授生自学的指导性教材,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编写,其内容包括学习该门课程的方法、章、书(课)内容指导,应学的教材和参考书,必须完成的习题和作业题、自我检查题等。
第九条:面授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函授生平时自学,加深理解课程,启发学员深入掌握教材。面授应在学员自学教材的基础上,精选教学内容、精心组织教学,教师讲课作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给予自学方法的指导,适当补充新材料和新成果。面授次数和时间应合理安排。同时,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面授时数,即面授及教师指导下的实验、实习占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函授站要认真做好面授的组织工作,提供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切实保证面授教学的正常进行。函授生要积极参加面授,课上认真听讲,记好笔记,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课后及时复习。
第十一条:自学是函授教育的基础,学生要端正学习态度,提高自控能力,自觉按照教学大纲(或指导书)的要求,深入地钻研教材,牢固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要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应用能力,从而加深理解和巩固所学知识。
第十二条:函授生要制定自学计划,每周保证20小时以上自学时间,要持之以恒,自觉执行。函授生要按时参加学习小组活动。
第十三条:辅导是帮助函授生解决自学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高学习质量的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函授生在刻苦学习、深入钻研的基础上,可随时提出要求辅导的问题,所提问题要具体、简单明了。书面问题要书写清楚,寄当地函授站或学校,并注明姓名、学号、通讯地址。
有条件的函授站可逐步实行定期巡回辅导制度,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协助学生所在单位解决其后顾之忧,征求学生所在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注意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辅导手段。
第十四条:对函授生提出的疑难问题,视不同情况,采取个别或集体、口头或书面多种方式进行辅导。凡带有共性的问题,由教师统一解答。
第十五条:完成必要的作业是加深理解、巩固和复习所学课程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函授生平时学习质量和学习成绩的重要形式。函授生按照要求,认真地独立完成。
第十六条:凡教师要求必交的作业,由函授站收齐,按规定时间寄学校教师批阅。教师应及时将批发后的作业返回函授生本人。
第十七条:因故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时,须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函授站批准可缓交,但必须限期补交。作业不及格者,允许补作一次,补做成绩按降一级评定。再不及格者不得补做,按不及格评定。
第十八条:自我检查作业和思考题也要按时完成,参照辅导材料所给的答案自我评定。函授生按时完成全部作业并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九条: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完成函授教学工作的关键,要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各个教学环节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三、教学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函授部等主管部门要对本校函授生的教学全面负责,对函授教育是否达到预期培养目标,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召开函授站、有关系座谈会,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函授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函授站要密切配合学校,按照函授教学组织过程和教学环节的要求,认真检查执行情况,总结推广优秀教师、优秀学生教与学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省教委将随时检查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抽查教学质量,进行评比。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函授教育成绩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函授教育的考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函授学员的成绩考核应包括思想品德考核和学习成绩考核。
第三条:对函授生思想品德的考核,结合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进行,但不打操行分。
第四条:成绩考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部等主管函授教育的部门统一安排,严密组织,严格要求,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进行。
二、学员成绩考核
第五条: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均在学期末进行。考试、考查的课程根据教学计划确定。
第六条:考试课程一律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查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法进行,也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第七条:必须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试题质量和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1)考试前,学校要召开与函授教育有关的系(科)负责人和函授站站长会议,研究布置考试工作,落实考试的具体事宜。
(2)考试前,任何人不得为函授生划复习范围,不得指考试重点,更不准出考试复习题。
(3)考试命题工作可由有关系(科)组织教师进行,要严密组织拟定试卷的命题工作,系(科)、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报学院函授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命题的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一切人员,必须严守秘密,杜绝漏题事件发生。
(4)命题范围以教学大纲、教材和必读的指导书为依据。深度、广度和份量与全日制同层次同类专业水平相当,要体现成人、函授的特点。
(5)每门课程考试都必须同时拟定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学校选用。
每套试题都要由三类题组成:基本题(约占60%),考核函授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综合题(约占25%),考核函授生运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题(约占15%),考核函授生独立思考和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6)审定后的试题,由专人负责印制、封存、严格保管,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暗示试题的内容,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7)函授教育稳定的专业,可逐步建立试题库,采用抽题考试的办法。
(8)学校派往各考点负责人和监考教师应在考前到达函授站、督促、检查函授站考前准备工作,会同函授站搞好考试,并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9)函授站的每个考点要配备1至3名负责人(主考、副主考)适当的工作人员。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高校教师和函授站教师共同组成,每个考场必须做到单人、单桌、单行。考场的设置,应注意安静、透光。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一般设在地、市函授站。函授站应做好考生的食宿等服务工作。
考试前考点负责人要召开考点工作人员会议,落实分工和任务,明确职责,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布考试科目、时间等。考试前一天,组织考生熟悉考场和座位。
第八条:严格考试纪律。
(1)主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本职职责,努力做到每考完一科调换一次监考教师。
(2)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
(3)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九条:认真阅卷评分。
(1)评卷工作由任课教师承担或由学校组织力量进行。
评卷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做到标准一致,宽、严适度,防止错误和漏评,不得降格以求,凡考场记录上记载考生有舞弊行为的,其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
(2)试卷一律采用密封,启封后卷面分数不得私自改动。
(3)评卷教师收到试卷后,二周内评阅完毕,由系(科)组织人员将成绩登记入册(一式三份,系保留一份,送学校函授部、函授站各一份),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因误登更正的要加盖公章或签字。试卷交学校保管。
第十条:补考时间必须在下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进行。学生补考资格以及补考后情况的处理,按“学籍管理”有关条款进行。
三、附则
第十一条:各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普通高校举办的夜大学学生的成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函授生考场规则
一、学生在考前十五分钟进行考场,凭有关证件(学生证或准考证、考试通知单等)对号入座,并将有关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二、学生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开考三十分钟以后,方可交卷出场。已经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喧哗等。
三、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准携带书籍、笔记、提包、讲义之类的东西,禁止自带稿纸。凡有带者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后,方可进行考场入座。
四、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内容和疑难试题,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五、考试中只允许用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其中一种笔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
六、学生在答卷前,必须把姓名、座号等名称填在指定位置。
七、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指导。禁止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夹带、抄袭、换卷、代答、传递纸条、替考等舞弊行为或协同舞弊行为。对舞弊和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导,扰乱考场秩序,在考场起哄,威胁干扰监考人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试卷作废,成绩按零分记,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八、在考试中,必须保持考场安静,学生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不准吸烟。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告监考教师,听从监考教师处理。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一律停止答卷。学生要立即交卷,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凡继续答卷、偷看、对答案以及在考场内走动,均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监考教师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学生。
二、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二十分钟领取并核对试卷,保证试卷科类数量准确无误;考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清点本考场学生人数,检查学生有关证件及就座是否有误;宣布考场规则,考前五分钟开始分发试卷,并立即提醒学生,先把姓名、考号等写在规定的位置上。
三、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但因试题印刷文字不清,学生询间时,可予当众答复。
四、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舞弊,根据情节轻重,应当众提出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宣布试卷作废(宣布试卷作废须事先征得主考同意)。并将学生舞弊情况和处理意见如实填入考场记录。
五、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相互谈笑,不准擅离职守。
六、监考人员在考场期间应服从主考人员的领导。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七、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结束时,按时收试卷,并核对试卷份数与学生人数是否相符,如有不符,要立即查清原因,向有关负责同志汇报。试卷要按照统一要求,装订、密封。填好考场记录后立即送交指定地点。
八、监考人员要模范地带头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考人员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或监守自盗、营私舞弊者要予以撤换或给予纪律处分。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豫教高二字 [1987]130 号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按国家教委招生规定,经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考者,可在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报到注册者,即取得学籍。 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入学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学校在四个月内将注册的新生名单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新生的班级,按入学年份定称。如一九八六年入学的学生班级,称为“八六级××班”。
第四条:已注册的新生,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考试试卷,报名表及学籍卡,成绩记分册,操行评定、奖励和处分,毕业鉴定、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等,学校归档保存。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在开学两周内,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学校要及时将各年级学生的变化情况报省教委备案。
第六条:凡取得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大学。报考者,即取消其学籍。
二、成绩考核
第七条:学业成绩考核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以达到衡量学员实际学业水平的目的。函授生、夜大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试。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各校可自行确定。一般为二至三门。无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数在该门课程规定的次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八条:每学期和每学年结束,各校要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百分之二十。考试内容包括全学期所学内容。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参加面授辅导、完成实验、作业情况、平进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九条: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一月内进行,其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补考一次。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考试中凡无故缺考或有舞弊行为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学校批准,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舞弊情节严重的进行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自学某门课程,可以提出免修,但应在该课讲授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免修;①在经国家教委备案的成人高校取得的单科结业证书者;②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单科结业证书者。凡批准免修的课程,将免修成绩及有关证明记入本人档案,并予注明。
第十三条:学生的德育考核,通过鉴定,采用写评语的办法,对学生进行学年(或学期)操行评定。主要对其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办法是:先由学生个人写出小结,经班委会(或其代表)讨论,写出书面评语,最后由学生所在单位和函授站或学校签署意见。每学年学校应将学生操行评定、考试、考查成绩、奖励和处分转函授站,由函授站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三、升级、转学、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后(包括累计)仍有三门课程或二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无级可留的,应予退学。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十五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编入下一年级。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①因工作调动,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需转入其它院校者;
②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①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以及本科四年级、专科三年级学生;
②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文理跨类、本、专科之间,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等)转其它专业者,学制不一致者;
③无正当理由者。
(三)转学、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①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由转出系提出意见,拟转入系审核同意,学校主管成人教育的部门审核批准。
②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需本人申请,单位(如工作调动,包括原在单位和调入单位)签署意见,转出学校同意后,转入学校认真考核,审核同意,报省教委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③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同意,并经学校所在省教育部门批准,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④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或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准休学,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特殊情况需中途休学者,须持有关证明,经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报省教委备案。学生休学,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能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休学,应以本校所在同专业下届继续招生(即有班可复)为前提,下届不招生(即无班可复)不得休学,一律以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学生复学,应于学年开始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持有关证明由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复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报省教委备案。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学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达到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②不符合复学条件或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③不能坚持学习者;
④根据考勤规定和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十九条: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审批,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报省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学满一年以上、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纪律和考勤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函授和夜大的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各基规章制度和纪律,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勤奋学习,爱护公物。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面授课、辅导课、实验、实习和考试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在十二学时以内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在十二学时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五、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举办函授、夜大学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方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并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精神鼓励为主,鼓励和奖励的方式有:表扬、授奖状、奖章、授证书或设置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四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令,触及国家刑律的各种坏分子或犯罪分子;
③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破坏公共财物,造成危害和严重损失者;
④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违犯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要报省教委备查。
第二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松处分。处理时要严肃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要同本人见面。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出全面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重点要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情况、完成本职工作情况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前,仍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或退学门数),可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补考,经补考后,考试成绩(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及答辩)仍有一门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补考及格时间算起。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三十二条: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或虽学习期满但未达到毕业或结业程度,均发给疑业证。
第三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省教委和学校各留存一份)和《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报省教委审核验印。《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本规定如作原则变动,须报我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关于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教高二字 [1991]144 号
各普通、成人高校:
近几年来一些成人高校在受理学生转学问题上,掌握条件不一,给学籍管理带来了问题。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管理,保证教育质量,现将我省各类成人高校在籍在校学生的转学、转专业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类成人高校的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和转专业。因特殊原因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1 、学员在学习期间,因工作性质变动,需要转专业者。
2 、学员应工作调动,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需入其他院校者。
3 、学员所在工作单位和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员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或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学习只剩一学年者。
2 、文理跨科类,本专科之间(含相同专业),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等)转其它专业者。
3 、业余转脱产学习者。
4 、入学资格要求条件不一致者。
三、办理转学、转专业的程序合要求
1 、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签署意见,转出系提出意见,拟转入系审核同意,学校主管成人教育的部门审查批准,报省教委备案。
2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之间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转出分校转入分校审核同意,省电大审查批准,报省教委备案。
3 、在本省范围内的高等院校之间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签署意见,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教委批准。
4 、外省(市)学员转入我省学习者,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新调入单位)和转出学校提出意见,经所在省教委行政部门同意后,再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委审批。
5 、转学或转专业,要认真填写《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其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6 、转学(或转专业)一般转入相同专业。确实需要改变专业者,原则上随所转专业的一年级学习。
7 、各类成人高校要严格掌握转学、转专业的条件,不得现转学或转专业后再补办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或不予备案),不承认其学籍。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关于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或转专业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教成字 [1996]148 号 签发:李文成
各有关高校: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培养规格的重要一环。对此,国家教委和省教委也有明确规定。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
工作的严肃性,解决我省近几年执行学籍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各类成人高教在籍在校学生的转学、转专业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录取学校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二、确因工作调动异地、无法在原校继续学习者或因工作性质变动形成专业不对口,不转学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学习者,方可转学。
三、需要转学或专业的,必须出具以下证明:
1 .学员因工作调动异地,需转入其他院校者,应出具有关部门工作调动证明材料,转出和转入学校意见。
2 .学员因工作性质变动,改学其他专业需要转学转专业的,要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工作性质变动证明材料,转出和转入学校(系)意见。
四、学员转学转入相同专业者,可随班继续学习;凡转学与原学专业不同者,均应随转入学校一年级学习。要求转学的学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转入他校学习,否则,不予承认其学籍。
五、转学、转专业(系)办理手续要求及时间。
1 .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经转出、转入系同意,由学校审批,并加盖校印,报省教委备案。
2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所属校与校之间转专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电大审查批准,加盖校印后报省教委备案。
3 .本省高校之间转学,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附有关部门和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由转出学校提出意见并提供该生所学的各科课程成绩加盖校印,经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委批准。
4 .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调入单位)同意并出具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由转出学校提出意见并提供该生各门成绩加盖校印,经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征得转入学校和该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5 .转学(或转专业)一般须转入相同专业,确需改变专业者,原则上随所转专业的一年级学习。
6 .转学、转专业者,要认真填写《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附后)。转学手续在每年 3 月和 9 月由转入学校集中到省教委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学或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学习只剩最后一学年者。
2 .文理跨科类、本、专科之间,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等)转其它专业者。
3 、业余转脱产学习者。
4 .入学资格要求条件不一致者。
5 .因生源过少,不该录取而录取,造成不能开班的。
6 .招生考试科目或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一样者。
7 .学制二年者。
七、为严格控制转学或转专业,各学校要严格审查把关,凡不符合条件者不要上报。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24日,国家教委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举办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学员的非学历教育,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上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招生;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下、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下的,应向上述部门备案。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向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申报或备案手续,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
第八条 国务院部委安排所属学校或委托其他学校面向本系统举办非学历教育,由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以函授方式施教的,批准文件须抄报招收学员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申请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申报材料应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招生。
申报材料和备案材料均应包括办学形式,招收学员的区域、对象,学习期限,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师资投入,可提供的教学设施和用房,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出具证明后,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布招生简章。
第十条 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二级学院、系、处以及学校其他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及格,由学校成人教育机构(没有成立成人教育管理机构的,则由学校教务处)发给结业证明。结业证明颁发情况应建立专门档案。
结业证明应注明以下内容:
学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修学的性质(如培训班、进修班)、形式(如脱产、业余、函授);
修学课程的名称和考核成绩;
学校成人教育机构(或教务处)印章;
发证时间及编号。
非学历教育不得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易和学历教育相混淆的证书或文凭。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办法,按国家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之间,或普通高校与其他学校、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应以一方为主;为主一方对办学全面负责,并颁发结业证明。合作办学如以普通高校为主,应按本《规定》执行;如以普通高校之外的学校或社会力量为主,则按有关规定或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应协助地方做好对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要鼓励和支持学校适应社会需求按照本规定举办非学历教育,注意加强对各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和协调。
二、要根据适应社会需求,办学力量的投入能保证教育质量,收费合理,规模适度诸项因素认真审批办学的申报材料和备案材料。
三、检查和监督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的投入和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如违反本规定举办非学历教育,根据本规定确定的管理体制和权限,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以下原则严肃处理:
一、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责令其在相同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
二、对教学条件不具备或办学力量投入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学校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要责令学校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学费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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