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日期:2005-05-12 00:00:00  发布人:继续教育学院  浏览量:218
 

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函授教育成绩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函授教育的考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函授学员的成绩考核应包括思想品德考核和学习成绩考核。

第三条:对函授生思想品德的考核,结合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进行,但不打操行分。

第四条:成绩考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部等主管函授教育的部门统一安排,严密组织,严格要求,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进行。

二、学员成绩考核

第五条: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均在学期末进行。考试、考查的课程根据教学计划确定。

第六条:考试课程一律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查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法进行,也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第七条:必须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试题质量和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1)考试前,学校要召开与函授教育有关的系(科)负责人和函授站站长会议,研究布置考试工作,落实考试的具体事宜。

2)考试前,任何人不得为函授生划复习范围,不得指考试重点,更不准出考试复习题。

3)考试命题工作可由有关系(科)组织教师进行,要严密组织拟定试卷的命题工作,系(科)、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报学院函授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命题的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一切人员,必须严守秘密,杜绝漏题事件发生。

4)命题范围以教学大纲、教材和必读的指导书为依据。深度、广度和份量与全日制同层次同类专业水平相当,要体现成人、函授的特点。

5)每门课程考试都必须同时拟定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学校选用。

每套试题都要由三类题组成:基本题(约占60%),考核函授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综合题(约占25%),考核函授生运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题(约占15%),考核函授生独立思考和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6)审定后的试题,由专人负责印制、封存、严格保管,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暗示试题的内容,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7)函授教育稳定的专业,可逐步建立试题库,采用抽题考试的办法。

8)学校派往各考点负责人和监考教师应在考前到达函授站、督促、检查函授站考前准备工作,会同函授站搞好考试,并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9)函授站的每个考点要配备1至3名负责人(主考、副主考)适当的工作人员。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高校教师和函授站教师共同组成,每个考场必须做到单人、单桌、单行。考场的设置,应注意安静、透光。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一般设在地、市函授站。函授站应做好考生的食宿等服务工作。

考试前考点负责人要召开考点工作人员会议,落实分工和任务,明确职责,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布考试科目、时间等。考试前一天,组织考生熟悉考场和座位。

第八条:严格考试纪律。

1)主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本职职责,努力做到每考完一科调换一次监考教师。

2)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

3)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九条:认真阅卷评分。

1)评卷工作由任课教师承担或由学校组织力量进行。

评卷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做到标准一致,宽、严适度,防止错误和漏评,不得降格以求,凡考场记录上记载考生有舞弊行为的,其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

2)试卷一律采用密封,启封后卷面分数不得私自改动。

3)评卷教师收到试卷后,二周内评阅完毕,由系(科)组织人员将成绩登记入册(一式三份,系保留一份,送学校函授部、函授站各一份),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因误登更正的要加盖公章或签字。试卷交学校保管。

第十条:补考时间必须在下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进行。学生补考资格以及补考后情况的处理,按“学籍管理”有关条款进行。

三、附则

第十一条:各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普通高校举办的夜大学学生的成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河南省教委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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