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函授生考场规则
日期:2005-05-12 00:00:00 发布人:继续教育学院 浏览量:228
河南省高等函授教育函授生考场规则
一、学生在考前十五分钟进行考场,凭有关证件(学生证或准考证、考试通知单等)对号入座,并将有关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二、学生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开考三十分钟以后,方可交卷出场。已经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喧哗等。
三、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准携带书籍、笔记、提包、讲义之类的东西,禁止自带稿纸。凡有带者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后,方可进行考场入座。
四、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内容和疑难试题,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五、考试中只允许用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其中一种笔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
六、学生在答卷前,必须把姓名、座号等名称填在指定位置。
七、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指导。禁止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夹带、抄袭、换卷、代答、传递纸条、替考等舞弊行为或协同舞弊行为。对舞弊和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导,扰乱考场秩序,在考场起哄,威胁干扰监考人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试卷作废,成绩按零分记,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八、在考试中,必须保持考场安静,学生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不准吸烟。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告监考教师,听从监考教师处理。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一律停止答卷。学生要立即交卷,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凡继续答卷、偷看、对答案以及在考场内走动,均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