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07-03-15 00:00:00  发布人:继续教育学院  浏览量:356
 

 

(豫教高二字[1987]130 号)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按国家教委招生规定,经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考者,可在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报到注册者,即取得学籍。 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入学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 学校在四个月内将注册的新生名单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新生的班级,按入学年份定称。如一九八六年入学的学生班级,称为“八六级××班”。 

第四条 已注册的新生,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考试试卷,报名表及学籍卡,成绩记分册,操行评定、奖励和处分,毕业鉴定、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等,学校归档保存。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在开学两周内,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学校要及时将各年级学生的变化情况报省教委备案。

第六条 凡取得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大学。报考者,即取消其学籍。

二、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业成绩考核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以达到衡量学员实际学业水平的目的。函授生、夜大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试。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各校可自行确定。一般为二至三门。无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数在该门课程规定的次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八条 每学期和每学年结束,各校要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百分之二十。考试内容包括全学期所学内容。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参加面授辅导、完成实验、作业情况、平进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九条 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一月内进行,其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补考一次。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考试中凡无故缺考或有舞弊行为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学校批准,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舞弊情节严重的进行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可以提出免修,但应在该课讲授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免修:在经国家教委备案的成人高校取得的单科结业证书者;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单科结业证书者。凡批准免修的课程,将免修成绩及有关证明记入本人档案,并予注明。

第十三条 学生的德育考核,通过鉴定,采用写评语的办法,对学生进行学年(或学期)操行评定。主要对其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办法是:先由学生个人写出小结,经班委会(或其代表)讨论,写出书面评语,最后由学生所在单位和函授站或学校签署意见。每学年学校应将学生操行评定、考试、考查成绩、奖励和处分转函授站,由函授站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三、升级、转学、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后(包括累计)仍有三门课程或二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无级可留的,应予退学。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编入下一年级。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1.因工作调动,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需转入其它院校者;

2.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以及本科四年级、专科三年级学生;

2.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文理跨类、本、专科之间,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等)转其它专业者,学制不一致者;

3.无正当理由者。

(三)转学、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1.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由转出系提出意见,拟转入系审核同意,学校主管成人教育的部门审核批准。

2.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需本人申请,单位(如工作调动,包括原在单位和调入单位)签署意见,转出学校同意后,转入学校认真考核,审核同意,报省教委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同意,并经学校所在省教育部门批准,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批准,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或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准休学,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特殊情况需中途休学者,须持有关证明,经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报省教委备案。学生休学,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能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休学,应以本校所在同专业下届继续招生(即有班可复)为前提,下届不招生(即无班可复)不得休学,一律以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学生复学,应于学年开始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持有关证明由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复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报省教委备案。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达到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2.不符合复学条件或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不能坚持学习者;

4.根据考勤规定和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审批,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报省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学满一年以上、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纪律和考勤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函授和夜大的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勤奋学习,爱护公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面授课、辅导课、实验、实习和考试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在十二学时以内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在十二学时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五、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举办函授、夜大学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方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并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精神鼓励为主,鼓励和奖励的方式有:表扬、授奖状、奖章、授证书或设置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四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和法令,触及国家刑律的各种坏分子或犯罪分子;

3.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破坏公共财物,造成危害和严重损失者;

4.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违犯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要报省教委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松处分。处理时要严肃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要同本人见面。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出全面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重点要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情况、完成本职工作情况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或退学门数),可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补考,经补考后,考试成绩(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及答辩)仍有一门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补考及格时间算起。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或虽学习期满但未达到毕业或结业程度,均发给肄业证。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省教委和学校各留存一份)和《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报省教委审核验印。《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本规定如作原则变动,须报我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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