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此,根据《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报请学校批准。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籍,由学校发给学生证、校徽,建立学籍档案。凡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随时处理,不受时间限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按入学年份定称年级,如2005年入学的新生简称为2005级。毕业生按毕业年份定称届,如2005年毕业的学生简称为2005届。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均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均需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函授生持缴费单据到所在教学单位注册,脱产班学生到成人教育学院注册。
第八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计分册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十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总结、班组评议、所在院(系)下评语、学校签署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2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平时成绩、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试等几部分,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学生有4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即:学期考核、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后修业年限内的补考。学生无论什么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1次考核机会,只能依次参加下次考核。
第十四条 每学期对每门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面授学时1/3者;
(二)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3者;
(三)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1/3者。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属非正常补考。
第十七条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有关课程:
1、第二学历学生;
2、已经取得了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
3、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4、在我校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5、留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者。
(二)免修免考课程的相关条件:
1、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与我校所开设课程内容相近、教学时数相同;
2、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时间距我校本课程开课时间不超过3年;
3、第二学历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原则上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修不免考;
4、进修生或取得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明的成绩不超过3年的,均可免修免考;
5、留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均可免修免考。
(三)免修免考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本人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各1张。获准者,原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作:分数/免。
(四)免修免考不免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的学籍由成人教育学院专人管理。在校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学生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而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应予留级。
(一)学校若无后续班,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作如下处理:
1、留至相近专业;
2、 随原班试读。
(二)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1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课程分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者,每学期按1门课计算;
(二)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等,均按1门课计算;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各按1门课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2次,累计不得超过2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1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因工作变动,学非所用者;
(二)因患有某种生理或身体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复诊,确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学科差别等原因,确实无法坚持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原报考专业无法开班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距完成学业只差1学年者;
(三)专科转本科、业余转脱产、文理跨类、专起本与高起本之间、学制不一致者、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等)转其他专业;
(四)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一般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通过在我校转专业可以解决的,一般不准转学。
第二十六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校内转专业申请表,并报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转学手续,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1/3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报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2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如没有后续班,可作如下处理:
(一)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学习费用按新班规定办理;
(二)复学时无相近专业或不愿编入相近专业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经补考各学期累计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本科连续留级及第三次留级者;专科第二次留级者;
(三)不按规定进行学期注册者;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具有我校学籍又报考其他院校并被录取者;
(七)本人要求退学者;
(八)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九)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因学业成绩等原因退学的学生,如本人迫切要求继续学习,而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尚有修业时间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缴纳等同一年学费的试读费,可留级或随原班试读1年。试读期间不得再出现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否则,立即退学。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立即办理退学手续并离开学校。对于自动退学或准予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含1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勒令退学者,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并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和法令,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违反学校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须报成教学院院长批准;受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须经教学承办单位主管主任签署意见,经成教学院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处分。处理时要严肃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与学历证明。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学习至最后一学期,经补考有5门及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通过者,准予毕业。不及格课程达5门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须重修。
第四十一条 重修年限为1年。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己不及格课程的情况,随本专业同层次(或高层次)低年级听课、考核,1年内修完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若没有后续班,基础课可随其他专业重修,专业课自修,随下一年级毕业前补考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重修学生须缴纳等同下一年级全年学费标准的重修费(教材费可以免交)。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一学期的期末填写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重修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第四十四条 持有结业证书而仍有补考机会的学生,结业半年后、1年内对不及格课程可再申请1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无论何种原因,仍没有取得毕业资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五条 所有换发毕业证者,换发证时间为其毕业时间。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2份,省教育厅和学校各留存一份)和《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报省教育厅审核验印。《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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