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加强教学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系院级教学管理机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实施主体;系院级教学管理水平,是学校总体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教学管理要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要遵循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引入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使教学管理科学化。
第三条:教学管理要体现现代化教育思想,要适应教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不断学习,勇于创新,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争取实现计算机化管理,使教学管理现代化。
教学计划管理
第四条: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规格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反映适合培养目标的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体系,是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制定的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的稳定,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需作修改和调整时,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由院提交申请报告和修订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施行。
第五条:按课程教学目标编写教学大纲。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院组织相应的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中应具体规定各门课程的目的和任务、内容体系、教学进度、授课类型、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教学大纲要经院务会批准归入教学档案。教学大纲内容和有关要求的变更应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编选适用的教材。教材是课程之本,所选(或所编)教材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教材选用应符合学校的应用型办学定位,自编教材应请有关专家审定质量;教材的选用应遵从教材管理有关规定由课程的授课教师共同确定,经院务会批准。
第七条:填报每学期的《开课任务书》。《开课任务书》中课程门类、学时、实践考试考察等环节应与教学计划一致,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下学期的《教学任务书》报教务处。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教学计划开课,应提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八条:认定任课教师的资格。主讲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非专业教师系列人员任专业课须院务会考核、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应先经过系统听课和指导等严格训练,在教研室试讲通过并报院长批准后方可上课,并应安排指导教师。对开新课的教师应对其所开课程的学时、开课准备情况进行了解,认定具备开课能力后由院长批准。)
第九条:检查教学进度。要督促任课教师在开学后两周内按要求填写教学进度表。内容应反映教学进度、章节目次、主要授课内容、课堂类型选择等,不得缺项。由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备案。
第十条:做好教学准备工作。按教学要求安排好实践基地、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实验材料、参考资料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按教学计划完成全部教学环节。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组织好课程计划的实施,要保证课堂教学严格执行已排定的课程表,不得随意调课、并课、停课或增减课时,如因特殊情况需做更动,应由任课教师填写“调课申请表”,主管院长同意签字,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监控和协调各项教学活动。深入课堂和其它教学基地,了解教学过程的运转情况,进行质量检查,协调各种矛盾,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采纳任课教师、学生、教学评估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严肃教学纪律,树立良好教风、学风。教师要热爱教学工作,树立高尚师德,为学生树立典范。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认真完成各项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端正学习态度。学生请假严格按学校规定办理并记录备案,保证在教学活动中的出勤率。与教学活动无关的集体活动一般不得占用上课或自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协调解决并征得院长批准。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按学校规定做好学生入学注册、升留级、休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经费的使用。教学经费应使用在教学活动中,应按轻重缓急有计划的统筹安排,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保持良好的学习环境。教室、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和设备完好,学习时间应保持肃静。监督并制止各种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的行为。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做好日常教学质量检查工作。院要领导经常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学一线,通过听课、召集座谈会、个别师生访谈、抽查教案和笔记、了解作业或实验报告的批改情况,通过教学信息员反馈等进行调查、分析,对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控。
第十七条:抓紧抓实教学评估工作。每学期要求制定教学评估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深入地评估,评估结果应即使反馈并将评估总结上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组织进行教学经验交流。每学期应有计划地举行公开课、观摩示范课和教学经验交流会,不断总结成绩,激励先进。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考试制度。把好命题关、考场关、评卷关和补考关。要按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保证试题库和试卷库的质量,坚持教考分离,杜绝人情分,认真做好试卷分析总结,改革考试方法,不断增加考试的效度和信度。
第二十条:建立教师教学工作考评制度。年终要按照人事处工作考核要求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和教学工作量进行评估,由任课教师写出教学工作总结及填写年度工作考核表以院为单位进行评议,院领导做出鉴定,校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审定,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出评优、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教学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学科和课程建设。对重点学科和重点课程应有计划地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科研和教学研究多出成果,带动教学改革的深入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加强教研室建设。要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督促检查教研室的工作计划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开展教学研究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学改革经验,保证教学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做好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教学档案是教学工作的真实记录,不仅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且具有长期工作查考作用。各种与教学有关的教学文件、教学计划、教学材料、教学过程实施记录、总结、教学检查结果等均应及时归类入档,按要求输入微机。院领导要督促检查,保证教学档案材料完整、可靠。教学档案管理要逐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抓紧师资队伍建设。将提高教师思想和业务素质摆上议事日程。在搞好定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重视学科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组织教师制订个人进修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制订本院师资培养计划,并落实到人,做到定方向,定任务要求,定措施,对青年教师还要定指导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进修,尽可能支持骨干教师参加专业对口的学术会议,教师外出进修或参加学术会议后均应写出书面汇报或在系业务会议上汇报交流。鼓励或支持教师的科研活动,协同教务处在项目科研经费申请及成果出版发布方面尽可能为教师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院级教学管理干部应由具有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要相对稳定,要努力学习现代教学理论、管理理论,认清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树立新的教育教学思想,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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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