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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3-05-31 00:00:00  发布人: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总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按照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图书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教育、制度、监督这三个关键环节,建立符合我馆自身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图书馆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和纪律要求,把党风廉政教育职责切实落实到各部门。图书馆及馆内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既着力惩治腐败,又着眼于预防腐败,以最大限度降低腐败发生率为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真正把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从源头上治理和解决腐败问题,构建惩防体系。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建立适合图书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二章 责任分解

第六条  图书馆主要领导要对全馆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主任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党支部要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纪律观念教育,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党总支党政主要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2、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实行定期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5、及时解决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并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主要责任:

1、认真执行学校党委、学校部门制定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措施和规定。

2、根据学校党委、图书馆党总支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3、对于本部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提供必要条件。

5、积极落实谈话制度。

 

第三章 责任检查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党总支每年根据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实际,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提出年度责任目标并细化、量化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每年至少要主持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参加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进行一次专题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私设“小金库”、虚填瞒报票据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健全述职述廉、党内民主评议、谈话诫勉、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报告和检查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尽快尽早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

党总支负责组织对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组织专门专项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全馆职工大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各部门负责人要在党总支开展述职述廉,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对构成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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