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的文献是国家财产,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对读者损坏或遗失文献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参考其他高校图书馆的普遍做法,主张不同程度的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如下:
一、书刊文献遗失处理办法
凡遗失书刊文献者,应在借期内主动到图书馆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办理遗失申报手续。如确实无法找回者,应到服务台办理赔书手续。凡遗失书刊,应以相同版本(同书名、同作者、同出版社)的原书刊抵偿,另交编目加工费5元/册。不能赔偿原书刊时,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普通馆藏藏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二)、字典、辞典、百科全书、年鉴等工具书、内部书和古典名著等,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三)、外文原版书籍,按原书价的6倍赔偿。
(四)、遗失2000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30倍赔偿(按年代、学科、复本量核定实际赔偿倍率)。
(五)、成套的多卷书和丛书。丛书中单册间内容有密切联系的书,遗失一册,按整套书的定价赔偿,遗失一册以上,按整套书定价的两倍赔偿;丛书中单册内容各自成一体的书,按套书定价折合出单册价格后参照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六)、属于赠阅、交换、会议文件资料和图纸等无定价的内部资料,根据其学术价值、使用价值及馆藏情况,酌情赔偿。
(七)、如所遗失书刊资料没有复本,其赔偿价格,由图书馆议定。
(八)、遗失珍本、孤本、绝版本和古籍书刊,无价可查时,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和遗失情况,所在单位证明确属丢失,其赔偿价格,由图书馆议定。
(九)、遗失单本期刊,按该刊全年价格的1—3倍赔偿。
(十)、遗失单份报纸,按该报季价的3倍赔偿;遗失合订本报刊,按该报刊全年订价的3-5倍赔偿。
(十一)、凡因遗失书刊资料而发生的其它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十二)、馆际借阅的书刊遗失的赔偿,按互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书刊文献损坏处理办法
(一)、损坏情况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应赔偿原书,不能赔偿原书者按遗失书刊处理。
(二)、损坏情况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三)在书刊资料上勾画、涂改、圈点、加批或留下污迹,每页罚款1元。
(四)书刊资料损坏程度较轻,按原书定价的10-30%赔偿。损坏图书封底或装帧者,赔偿装订费用。
(五)撕毁报、刊应赔偿原报、刊,否则按合订本价赔偿。
(六)馆际借阅的书刊损坏的赔偿,按互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随书光盘遗失损坏赔偿办法
(一)、光盘遗失或出现划伤造成数据难以读取的,按光盘所属图书定价的一半赔偿。
(二)、光盘书标或条码损坏影响流通的,每盘支付2元加工费。
(三)、光盘遗失自购相同光盘赔偿,每盘支付2元加工费。
四、文献资料破坏盗窃赔偿办法
(一)、对破坏、盗窃文献资料者,除请有关单位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按原书刊、光盘定价的10-15倍赔偿。
(二)、馆际借阅文献资料破坏盗窃的赔偿,按互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赔偿经费管理办法
赔偿经费由图书馆开具财务处提供的统一收据,费用定期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列入学校图书资料购置经费。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