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设置和管理规定
日期:2005-10-17 00:00:00  发布人:继续教育学院  浏览量:5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 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函授站的管理水平,保证函授教育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下设函授站的审批与管理由成人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函授站应和成人教育学院一起共同承担起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专业人才的重任。函授站的管理工作是函授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对函授学员进行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辅导、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思想教育等重要任务。

第三条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成人教育学院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函授站工作同时接受其上级主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函授站一般不独立刻制公章,若因工作需要盖章,可代用设站单位公章,或将公文寄回学院盖章。

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生源,提高教学质量,原则上在一个地市只设一个函授站。如果确有实际情况需要设置一个以上函授站,须慎重研究,且同一地市的教学站专业不得重复。若协议未列专业组织学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也可补签未列专业协议,允许当年单独开班。

第二章   

第五条 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成人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定协商建立函授站。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站单位能够提供函授教育必需的教学条件,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就地聘请符合成人教育要求的兼职辅导教师,并能组织招生生源。

(二)设站单位应地处函授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且交通方便,具备解决成人教育学院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及学员集中面授期间食宿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考察合格,审核批准,方能成为设站单位。

第七条 设站单位应与成人教育学院签订建站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协议书签订之后,双方分别备文共同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建站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建站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九条 建站协议签订后,设站单位应推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成人教育工作并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函授站站长人选,同时组建由站长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的函授站工作机构。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注册登记表》交学院审批。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审批情况向受聘的函授站站长颁发聘书予以确认和聘任,同时正式备文给设站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协助学院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学院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教材;
     
(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五)向学院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院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六)及时向学院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八)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院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九)每学期或每学年向学院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的职责:

(一)主动配合成教学院落实函授站的建置,为函授站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函授站站长同时对学院和设站单位负责,并领导和主持本站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设站单位聘请函授站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要求和当地实际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站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教学环节落实情况,确保教学质量;

(三)做好本站的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学员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四)协调本站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完成本站的各项教学任务及其他任务提供保障;

(五)加强函授站与成教学院的联系,及时总结本站工作,定期向成教学院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函授站所需兼职辅导教师由函授站推荐,同时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聘任兼职教师审批表》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备案,颁发聘书。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辅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确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依据,讲授或辅导指定课程;

(二)及时批阅学员作业,进行书面或当面答疑,检查学员自学情况,协助学院派出的监考人员作好考试工作;

(三)辅导教师协助主讲教师指导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并认真记录考勤情况,同时负责对学员的辅导、答疑;

(四)积极参加学院召开的教学研讨会和业务培训活动,认真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辅导质量;

(五)结合教学实际,教育学员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十六条 函授站站长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辅导教师聘期一般为半年。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则自然解聘,在聘任期内因故拒聘、解聘或聘任期满聘等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函授站站长及兼职辅导教师未能履行职责,学院有权予以解聘。设站单位和函授站亦可根据情况提出解聘、续聘建议并报学院审批。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按建站协议中的规定从本站学员所交学费中拨给。函授站不得擅自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亦不得将函授站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联合设站的由有关单位分摊的原则,函授站可自行筹集部分经费。但函授站筹集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亦不得以函授站的名义为其他单位或项目筹集资金。

第二十条 函授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站经费的预算、筹集、收缴使用、结算等工作,并负责定期向站长汇报经费管理情况,接受设站单位检查,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应自觉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院定期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员学籍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进行整顿;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成人教育学院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在对函授站的定期检查、评估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要求函授站限期整顿或撤消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学院名义或其他名义乱收费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函授教育经费的;

(六)违法或违反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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