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根据《黄淮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命题要求
第二条 命题具体要求
(一)命题应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考核学生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运用为目的,注重检验学生综合、灵活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试题的难度要适中,使考试结果有较高的区分度,以利于鉴别学生的真实水平和水平差距。试题的难易度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较易占30%,中等难度占40%,难度较大占30%。
(四)试题的份量要适中,应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为宜。试题分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在一份试卷中,主客观性试题所占比例应各占50%左右,活动幅度不得超出10%。
(五)试题的编制要科学合理,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严密,文字通顺,语义清楚,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标准,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能互相包容,相互牵连。
(六)每门试卷必须按照教务科统一规定的格式命卷,并用计算机打印出来。打印时每道题的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字,内容用小四号宋体字。为保证胶印或复印时试卷的清晰度,试卷打印字迹一定要清晰。校对准确无误后交教研室主任和本系(室)主考审查。命题教师只能使用自己家里或本系(室)办公室配备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命题,严禁使用营业部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七)每门课程考试均应按要求编制答案和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等试题要编写答案要点,每个要点和计算、证明等题的每个步骤都要标明得分。
第三条 命题方式
一般由教学系组织有关教师命题。命题方式的选择依次为:首先是试题库和试卷库,没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应编制基本试卷(A、B两套)。试卷库或基本试卷中所有试卷上要标明各题的满分分数,总分为100分。
第四条 试卷的审核
所有试卷(含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应交命题教师所在系主任和主考审核。审核时应按照命题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让命题教师修改或重新命题,对符合要求的试卷,审核人应在“试卷审核表”上签字,并将试卷、评分标准分别加盖系公章封存起来。如因试卷本身存在的问题影响到试卷的印制或考试的正常进行,出卷人和试卷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 保密工作
教师在考前复习时应指导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全面复习,认真做好辅导答疑,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试卷的命题、审核、打印、分封及考卷保管等各个环节,均要加强保密工作。否则试卷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试卷管理
第六条 印制试卷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试卷印刷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印刷质量,规范试卷印刷操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试卷印制前,要组织试卷印制人员进行培训,牢固树立安全保密意识,增强责任感。
(二)试卷印制人员在接收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每套试卷的张数和印刷数量,并在《试卷印制登记表》上签名。
(三)在印制试卷时格式要正确、字迹要清晰、卷面要整洁。
(四)在装订试卷时,要核对每种试卷的张数,不能有重页和缺页现象。
(五)试卷印制装订完毕后,应立即密封,并由有关的教学系(所、部)妥善保存。
(六)试卷分封完毕后,要将剩余纸张清理干净。
(七)承担试卷印刷的房间应有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
(八)从试卷开始印刷到全部考试结束,均要加强安全保密措施,在此期间无关人员严禁出入文印室和试卷分封室。除运、送试卷外,任何有关试卷内容的纸张不能带出文印室。在此期间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试卷格式
(一)试卷打印纸张一律用B4纸。
(二)试卷格式按教务科下发的式样(包括第一张和续页)设计,为便于试卷密封装订,密封线距试卷纸上边界一律为4.5厘米。在试卷第一张试卷头用二号黑体字,以下用小四号宋体字。每道大题左边要有“得分”及“评卷人”表格,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字,试题内容用小四号宋体字。
(三)试卷打印的文字、语言、图表、格式、分数等要准确无误,为便于复印或胶印,试卷打印字迹一定要清晰。
(四)各系(所、部)必须按规定时间将所有试卷收齐。教研室和系(所、部)主任要填写“试卷审核表”,系教学秘书要填写“试卷登记表”。
第四章 考场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考场管理
(一)教学单位要设立主考和副主考,对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设立2~3人的考场巡视组,负责巡视本系各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二)考场由各系安排,涉及到公修教室时应提前做好协调工作。
(三)各考场监考人员配备,60人以内2人,60人以上不得少于3人。每考场设主监考老师一名、监考教师若干名。
(四)考试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每场考试前各系应将学生按《准考证》的单双号把考场分开,随机编排学生座次。考场座位以单人、单桌、隔位排座的方式排列。考场地面、桌面及黑板等要干净卫生,桌内不许存放任何书籍和杂物。
第九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于开考前10分钟入场,按事先随机编排好的位置入座,迟到30分钟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二)进入考场后,考生应主动把《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并将所带书包和有关复习资料存放在讲台上。
(三)学生要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卷,除作图、制表或外语等课程考试的特殊要求外,答卷一律不得使用铅笔。
(四)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时,在座位上举手,请监考教师处理;不得有传递答案、抄袭、夹带小抄、代写代答、交换试卷、交头接耳、核对答案等行为,否则按作弊论处。
(五)考生应尊重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人员争吵,如对监考人员的言行有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向教务科反映予以解决。
(六)考生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届时不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宣布其考试作废。提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试卷翻扣在桌面上并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第十条 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由各系(所、部)统一安排。监考人员一般由教师组成,应熟悉考试的各项规定。
(二)监考人员应佩戴“监考证”标志进入考场,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者,应提前向所在系(所、部)请假,系(所、部)主任批准后,应安排好替补人员。
(三)主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教学系领取试卷和监考证,主监考和副监考教师应于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等待学生进入考场,并做好考场的清查工作(清理考场滞留人员、检查桌面是否有事先写好的答案、看桌斗里是否有书籍及其他物品、课桌是否拉开等)。如果考场不符合要求,请立即通知考生所在系,要求重新整理考场,由此影响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出。
(四)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清点考试人数,并提醒考生遵守考试纪律。
(五)监考人员应提前5分钟当面拆封并分发试卷。所有考生拿到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是否完整,并要求考生先在试卷密封线内写上系别、班级、姓名等。考试铃响后才允许考生答题。
(六)监考人员不许对试题的内容做任何解释,只能对试卷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当众说明,不允许提示或暗示做题要求。
(七)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监考人员应对所有考生进行核查,如发现未带《准考证》参加考试或替考现象,应令其出场并登记到“监考记录”上。
(八)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交谈、阅读书报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能长时间落座,不能擅自离开考场。
(九)监考人员应关心爱护考生,对考生提出的正当要求应尽量帮助解决,不能大声训斥考生而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十)监考教师应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5五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剩余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如发现继续答题者,监考人员可宣布其考试作废,并将情况记录在“监考记录”上。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压缩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份数是否有误并认真填写“监考记录”。监考记录应由每个监考人员亲自签名,并对监考记录中填写的内容负责。
(十三)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把整理好的学生答题试卷和剩余试卷连同一份“监考记录”、“监考证”送交教学系,并负责密封考试卷。监考教师离开考场后,不得再接收试卷。
(十四)如有作弊情况,考试结束后,该生的试卷不予装订,由监考教师将作弊试卷、作弊证据和监考记录一并送交教学系。不允许有任何包庇作弊及其他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章 评卷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每门科目考试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间将密封好的试卷送至系(所、部)评卷地点。并由各系(所、部)立即通知评卷教师评阅,同时将该科试卷的答案和评分标准送给评卷人员。
第十二条 各系(所、部)应派专人负责评卷地点的管理工作(负责开、锁门,接收试卷,分发试卷,保密等)。除系(所、部)领导外,其他非评卷教师和学生不得进入。
第十三条 评卷工作在系(所、部)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教研室主任主持负责。评卷人员不许将试卷带离评卷地点,不允许拆封。
第十四条 评卷人员领取试卷时应核对试卷份数与试卷封面填写的份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在当时提出,过后如发现试卷遗失,由评卷人负责。
第十五条 各科试卷要组织二人以上集体评卷,按考前确定的评分标准,采用分题流水作业的办法进行。卷面成绩要求公正、准确,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
第十六条 评卷人员只能对自己负责的试题部分进行评判。每道试题评判后应在得分栏中填写该题的得分,并签上评判人员的姓名。评卷中如发现误评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原来的得分时,应在更改处签名。
第十七条 所有试题评判完毕后,应进行复查,无误后方可累计总分,并签署合分人姓名。卷面成绩复核确定后,任何人无权私自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由二人以上(其中必须有原填写总分人)共同更改,并在更改处签名。
第十八条 试卷评审完毕后,评卷人员应集体进行试卷分析,分析试卷命题和答题情况,从中总结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今后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所有考试结束后,各系(所、部)要将本系(所、部)的试卷分析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考试的评卷工作必须在该门课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完,并立即通知教学秘书拆封试卷,登记成绩。按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印发的学生名单及学号顺序将成绩分别以书面和软盘形式一并报教务科,试卷随交。
第二十条 所有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销毁。
第六章 考试违纪
第二十一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纪行为: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二)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
(三)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考试卡而拒绝出示;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五)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
(六)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一)抄袭或偷看其他考生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其他考生偷看或抄袭);
(二)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三)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等物品。
(四)参与团伙作弊;
(五)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三)组织团伙作弊。
第七章 考试违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学籍档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报告教务科,教务科通报考生所在班级,由班主任责成考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教务科审核有关材料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科负责定性),通报学生科,由学生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成教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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