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规范成人教育管理,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工作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人教育工作是学校整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举办成人教育,并把成人教育的发展规模、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 黄淮学院举办的成人教育是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学校承办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以成人教育方式施教的专业,开设专业的名称应以国家教育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教育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五条 黄淮学院的成人高等教育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对脱产生实行一级管理,对函授生实行二级管理。在生源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教学站。
第二章 教学
第六条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成人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并结合成人教育特点,制订教学大纲。
第七条 本、专科成人高等教育均实行学年制,条件成熟时可以实行学分制。
第八条 成人教育的教学分脱产和函授两种教学形式。
第九条 脱产生的教学原则上执行普通生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成人教育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函授教育应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同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函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函授特点,制定函授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面授及教师指导的实验、实习应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第十二条 函授生按教学计划要求集中学习期间,各教学院系及教学站应统筹安排教师、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学生宿舍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教材都应以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系统提高为主,注重能力培养和实用性,师范专业还要结合中小学教学实际。
第十四条 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个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同时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成人教育的教学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各教学单位都要严格对学员进行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实施教学,保证教学全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科研
第十八条 在抓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与成人教育教学与管理的教师要积极参加成人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应着重对成人教育的特点与规律的研究,成人教育的教育方法、教学管理和教学手段等远距离教育问题的研究,成人教育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研究等。
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的科学研究纳入学校的科研规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组织交流推广,并给予鼓励。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条 加强成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办好成人教育的关键。成人教育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应由热爱成人教育,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专、兼职教师组成。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编制,编制确定后,授课教师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成人教育学生热情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要积极钻研业务,认真编写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要按时完成批改作业、出拟试卷、批改试卷等工作。要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成人教育教学规律,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院系应积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成人教育的教学工作。成人教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参照普通生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从事成人教育工作,对热爱成人教育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完不成教学任务或贻误工作的教师,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罚。
第五章学员
第二十五条 黄淮学院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招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和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并对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报考条件的考生,经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被录取并通过资格审查合格者方能成为正式学员并取得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员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思想道德品质修养。
第二十八条 学员要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集中面授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按照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成人教育学院是黄淮学院成人教育的管理机构,在学校党委和院长领导下,在分管副院长直接指导下,负责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学校根据成人教育学生的规模和开设的专业,确定管理干部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为了统一管理、协调全校成人教育工作,学校成立成人教育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由院长兼任,管委会副主任由分管成人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兼任,成员由各系、有关职能部门和成教学院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成教学院,成教学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二条 成人教育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成人教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制订学校成人教育管理制度、措施和发展规划;
(三)统一管理、协调学校成人教育工作;
(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成人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举办成人教育的教学系必须成立成人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一位系负责人担任,并配备有管理人员。各系主任是本部门成人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黄淮学院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县区可设立教学站。
第三十五条 设立教学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
(二)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三)能提供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第三十六条 教学站要建立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教学站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的领导。
第七章经费
第三十七条 成人教育的经费是各类成人教育学生交纳的学费。学生的学费由黄淮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成人教育经费单立账户,由计划财务处委托专人核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成人教育的经费实行院系两级分配,学校每年将当年学费收入按比例拨付各教学系。教学单位的成人教育经费要用于成人教育的业务支出,并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成人教育发展基金。
第三十九条 校外设立的教学站,成人教育的经费实行院站两级分配,学校每年将当年学费收入按比例拨付各教学站。教学站的成人教育经费要用于成人教育的业务支出,并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成人教育发展基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条例》不符的规定,立即停止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黄淮 学 院
二○○五年六月六日